教职员之资遣给与,准用第二十九条及第三十条所定一次退休金给与标准计给。

教职员所具退抚新制实施前任职年资应给与之退休金,依前条所定退休金计算基准与基数内涵,按下列标准计给:

一、一次退休金:任职满五年者,给与九个基数;以后每增一年,加给二个基数;满十五年后,另行一次加发二个基数;最高总数以六十一个基数为限。其退休年资未满一年之畸零月数,按畸零月数比率计给;未满一个月者,以一个月计。

二、月退休金:每任职一年,照基数内涵百分之五给与;未满一年者,每一个月给与一千二百分之五;满十五年后,每增一年给与百分之一;最高以百分之九十为限。其退休年资未满一年之畸零月数,按畸零月数比率计给;未满一个月者,以一个月计。

教师及校长符合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者,一次退休金之给与,依前项第一款规定增给退休金基数,最高总数以八十一个基数为限;月退休金之给与,以增至百分之九十五为限。

教职员所具退抚新制实施后任职年资应给与之退休金,依第二十八条所定退休金计算基准与基数内涵,按下列标准计给:

一、一次退休金:按照任职年资,每任职一年,给与一又二分之一个基数,最高三十五年,给与五十三个基数;退休审定总年资超过三十五年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给一个基数,最高给与六十个基数。其退休年资未满一年之畸零月数,按畸零月数比率计给;未满一个月者,以一个月计。

二、月退休金:按照任职年资,每任职一年,照基数内涵百分之二给与,最高三十五年,给与百分之七十;退休审定总年资超过三十五年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一年,照基数内涵百分之一给与,最高给与百分之七十五。其退休年资未满一年之畸零月数,按畸零月数比率计给;未满一个月者,以一个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