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事
34岁江姓男子在台北市林森北路巷弄俯卧撑,运动累趴倒在柏油路上,警方巡逻经见状上前关心,发现他精神状况不佳,经江男配合检视随身物品,查扣包包烟盒中的毒品****吸食器水车1组,全案依毒品危害防制条例送办。 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指出,2月1日晚上6时许,员警巡逻经过林森北路巷弄内,见男子独自趴卧路旁做俯卧撑,运动累了直接倒在柏油路上休息,员警上前关心“喝多了?”男子第一时间否认喝酒。 员警紧接着盘查,并询问江男有无需要协助?员警发现,谈话过程中男子精神状况不佳,语无伦次,经其同意配合检视随身物品,从随身包包内的烟盒起获第二级毒品****吸食器1组,俗称水车1组
为利促进及活化政府资料应用并提升政府资料品质及价值,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以下简称本局)汇整国道即时及历史交通资讯,开放“交通数据库”(以下简称本数据库)**、官、学、研各界免费下载加值应用,以利用路人获取更多元之服务,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本数据库资料来源为“高快速公路整体路网交通管理系统”与“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资料免费提供下载使用。 本系统资料格式系依据交通部发布之“路侧设施即时交通资讯发布标准格式”、“即时路况资料标准2.0”及本局 “高速公路电子收费交通资料搜集支援系统(TDCS Traffic Data Collection System)使用手册”
台湾已迈入高龄化的人口结构,我国于1993年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率超过7%成为高龄化社会,预计2018年该比率将超过14%,成为高龄社会,2025年将超过20%,迈入超高龄社会。高龄化及少子化的趋势不只造成家庭人口结构改变,金融需求也将随之而变。金管会鼓励金融机构适度调整资源配置,开发提供符合高龄者需求之金融商品及服务,并可结合医疗、安养等服务机构之资源,提供高龄者老年生活所需资金及安养照护服务,增进退休生活保障,使台湾的高龄者有更美好的生活
屏东县警局破获一个暴力讨债集团,逮捕到6名嫌犯,这个犯罪集团平常以开当铺做为掩护,实际上却是经营高利贷。 警方在屏东市和万丹乡等地同步搜索,在当铺内起出大批被害人的身份证、健保卡以及签下的本票,另外还查获不法所得200多万元的现钞。 警方调查,去年有一名男子借了12万,后来不幸过世,债务却转到年迈的母亲身上,付不出钱来,老是被恐吓逼债,所幸这次一网打尽,让被害人免于再受害
建商(卖方)于成屋买卖契约书上记载水、电、瓦斯管线费用需由买方另行负担之情事,业已危害不动产交易市场秩序且侵害消费者权益!! 依据内政部109年1月13日台内地字第1080266793号函。 按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成屋:指领有使用执照,或于实施建筑管理前建造完成之建筑物。”,成屋建造依规定有配置自来水、电力、天然瓦斯设备者,其兴建过程中,当依该等设备图说施工及埋设相关管线,俾取得建筑使用执照,接通水、电、天然瓦斯
8月27日,台大医院爆发错植艾滋器官的遗憾事件,各界震惊。时经两日,要求健保IC卡加注艾滋声浪大起,民间关怀艾滋团体认为此举不仅“无助于保障器官移植之安全”、“无益于医护执勤安全”,更将“恶化艾滋医疗环境”,共同发起“反对健保IC卡注记艾滋”连署。 民间团体认为,健保IC卡之注记,仅限于“已确定检验出感染,且经通报,由卫生署列管追踪之艾滋感染者”,然而,社会上存在更多从未检验个人是否感染艾滋的黑数,这些人、以及各自的家属,当然也可能基于善意,愿意作器官捐赠,则类似事件就可能再度发生
民间之公证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付惩戒: 一、有违反第一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九十条第一项、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一百零八条之行为者。 二、经监督机关为第五十三条之惩处后,仍未改善者。 三、因犯罪行为,经判刑确定者
汐止金城当铺 结合传统与现代化经营理念,为台北县当铺公会评鉴“优良当铺”,秉持诚信、互助原则来服务客户。 主要营业提供:汽车融资、支票贴现、工商融资、大额周转、各类物品质借...等方便您急用周转。 许多人总是把****与当铺动产融资公司、汽车借款公司等合法的质押业,联想在一起,使得大多数的民众对于当铺动产融资公司、汽车借款公司,有许多负面的 印象
法规释例内容: 一、公务人员请假规则(以下简称请假规则)第4 条规定:“公务人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给予公假。其期间由机关视实际需要定之:……八、应国内外机关团体邀请,參加与其职务有关之各项会议或活动……经机关长官核准者。九、参加本机关举办之活动,经机关长官核准者……
网络购物退款的跨行手续费,应由谁负担? 网络购物买家已付款,店家表示商品缺货,买家可以选择转换成购物金或是退款。如果选择退款,跨行手续费应该由买家或是卖家负担? 依现行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第1项规定“以退回商品或书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对价[1]”,只规定了消费者无须负担退货运费,并没有明确规定原订单“寄出之运费”或“跨行手续费”是否应由消费者负担。 关于“寄出之运费”,消费者文教基金会(消基会)认为:如果消费者仅退部分商品,代表消费者仍有向业者购买商品,此买卖契约仍成立,业者向消费者收取“寄出运费”尚算合理;但若消费者将商品全数退货,代表契约已不存在,业者不应该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