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国民就业机会平等,雇主对求职人或所雇用员工,不得以种族、阶级、语言、思想、宗教、党派、籍贯、出生地、性别、性倾向、年龄、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碍、星座、血型或以往工会会员身份为由,予以歧视;其他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从其规定。

雇主招募或雇用员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为不实之广告或揭示。

二、违反求职人或员工之意思,留置其国民身份证、工作凭证或其他证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属就业所需之隐私资料。

三、扣留求职人或员工财物或收取保证金。

四、指派求职人或员工从事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工作。

五、办理聘雇外国人之申请许可、招募、引进或管理事项,提供不实资料或健康检查检体。

六、提供职缺之经常性薪资未达新台币四万元而未公开揭示或告知其薪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