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事
十四、公务员惩戒法第19条所称各院、部、会、地方最高行政长官或其他相当之主管长官,究指现职机关抑或违法失职行为时之任职机关。(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问题说明:公务员于原任职机关涉及违法失职之情事,嗣后调任他机关,如原职机关与现职机关非隶属同一主管机关时,渠等之移付惩戒权,究应由何机关为之?依公务员惩戒委员会89年7月份法律座谈会决议,由现职机关或违法失职机关移送均无不可。惟如上开机关均不为移送时,应如何处理?滋生疑义,建请厘清
公告本所110年新春农业展园游会登记作业。 主旨:公告本所110年新春农业展园游会登记作业。 活动时间:110年2月12日至14日,每日上午9时至下午4时
台北市市政会议今天审议通过“台北市检举违反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管理法案件奖励办法”,未来民众具名举证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的违法案件,并提供足以查证的资料,经查证属实且裁罚金额达一定额度者,可获实收罚锾金额10至30%奖金,最高奖金可达百万。常见违规者包括“壬基酚聚乙氧基纯”、“环己烷”、“甲基异丁酮”,多为工业用途。 民众具名举证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的违法案件,并提供查证资料,经查证属实且裁罚金额达一定额度者,可获奖金
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研拟“通讯交易解除权合理例外情事适用准则”,预定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未来易于腐败商品、依消费者要求所为之客制化给付、已拆封之影音商品或已拆封之个人卫生用品等,经业者告知消费者将排除7日解除权时,将不再适用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第19条规定之7日解除权。“通讯交易解除权合理例外情事适用准则”规范重点如下: 一、 准则第2条:通讯交易之商品或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企业经营者告知消费者将排除消保法第19条第1项规定解除权之适用者,属排除7日解除权之合理例外情事: 1、易于腐败、保存期限较短或解约时即将逾期。 4、经消费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电脑软件
110.07.26—–中元节期间向为国内肉品消费旺季,为防范死废畜禽非法流用情事发生,请依法妥适处理死废畜禽,切勿任意弃置,以避免遭非法流用,影响产业形象。 112.03.22—–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推动“青年农民农业经营准备金方案”欢迎学生或新进青年农民申请。 112.03.29—–全国农业金库(股)公司将举办“政策性农业专案贷款”说明会,请有需求的会员踊跃报名参加,请查照
为利促进及活化政府资料应用并提升政府资料品质及价值,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以下简称本局)汇整国道即时及历史交通资讯,开放“交通数据库”(以下简称本数据库)**、官、学、研各界免费下载加值应用,以利用路人获取更多元之服务,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本数据库资料来源为“高快速公路整体路网交通管理系统”与“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资料免费提供下载使用。 本系统资料格式系依据交通部发布之“路侧设施即时交通资讯发布标准格式”、“即时路况资料标准2.0”及本局 “高速公路电子收费交通资料搜集支援系统(TDCS Traffic Data Collection System)使用手册”
省道路段近期因大货车违规导致事故频传,近期于台9丁线44.2公里处发生砂石车违规跨越分向限制线导致与机车相撞事故外,昨(30)日台17线亦发生一起货柜车疑似闯红灯与小客车相撞死亡车祸,公路总局第四区养护工程处李顺成处长为维护用路人安全,昨(30)日亲自拜会花莲县副县长研商加强执法能量事宜,蔡副县长也表示将请警察局同仁全力协助,并已协调宜兰县政府警察局于易肇事路段,规划交通稽查勤务加强违规取缔,同时于宜兰及花莲县道安会报提案,增加台9丁线及共线路段见警率。 经公路总局第四区养护工程处统计,苏花路廊台9丁线自7月1日至30日警方共出勤435次、执勤警力545员、取缔件数共133件,相关违规样态包括:未依规定驶入来车道、砂石渗漏、未依标志标线指示行驶及超载等恶性违规,以辅导用路人严守交通规则并维持交通秩序,期借由警方交通执法作为,遏止违规情事;另公路总局第四区工程处除针对道路管理持续努力外,并持续积极改善整体新旧苏花公路的行车环境,不定期检视沿线相关交通工程设施,以维护用路人生命财产安全。 最后也请用路人多利用本局“幸福公路”App,用路人可透过移动设备接收最新省道即时路况及语音播报,敬请多加下载利用,公路总局第四区养护工程处敬祝大家行车平安
问 1- 4、新收时,可携入矫正机关的物品有哪些规定呢? 一、矫正机关内场舍空间有限,新收携入之物品以生活必需用品为限, 且勿携带过量之物品。 二、金钱部分:收容人进入矫正机关,仅须负担日常生活用品或健保看诊挂号及部分负担费用。另除购买电器用品外,并无大笔消费,故毋需携入大笔金钱
一、 查公务员服务法(以下简称服务法)第13条第1项规定略以,公务员不得经营商业或投机事业;以及第14条第1项规定略以,公务员除法令所规定外,不得兼任他项公职或业务。 二、 公营事业机构得指派所属公务员与其他公民营事业、团体或个人合作从事商业活动,并将相关收益分润予所属公务员;行政机关(构)与其他公民营事业、团体或个人合作,得指派所属公务员从事非营利性公益活动,并接受指定用途之捐赠(助),以办理符合机关(构)职掌之事务。上开情事,均与服务法第13条第1项及第14条第1项规定无涉
一、 查公务员服务法(以下简称服务法)第13条第1项规定略以,公务员不得经营商业或投机事业;以及第14条第1项规定略以,公务员除法令所规定外,不得兼任他项公职或业务。 二、 公营事业机构得指派所属公务员与其他公民营事业、团体或个人合作从事商业活动,并将相关收益分润予所属公务员;行政机关(构)与其他公民营事业、团体或个人合作,得指派所属公务员从事非营利性公益活动,并接受指定用途之捐赠(助),以办理符合机关(构)职掌之事务。上开情事,均与服务法第13条第1项及第14条第1项规定无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