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著作财产权,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存续于著作人之生存期间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著作于著作人死亡后四十年至五十年间首次公开发表者,著作财产权之期间,自公开发表时起存续十年。 共同著作之著作财产权,存续至最后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后五十年
l 线上报名系统将会于五月底开放,请注意学会网站与年会网页公告。 l 论文发表人、共同作者、专题座谈成员和一般与会者皆须填写线上报名系统,方便会方统计人数与食宿。 l 凡入选者之论文发表场次与专题座谈发表场次,应配合并接受大会安排,除有不可抗拒之因素,恕大会不予以更动发表场次
玉群会计记账士事务所成立于公元1983年,并荣获财政部颁发绩优记账士最高荣誉,20多年来秉持专业、热忱、负责、忠诚的态度与精神,由国家考试及格的专业记账士带领会计专业团队为客户服务。 “所得税法”第15条条文修正草案经立法院财政委员会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过,内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适用。(详全文) 保险人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未于期限内通知劳保局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并按月连续处罚至改正为止
已签劳动合同职工被欠薪应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依据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以及依据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对于已签劳动合同职工被欠薪的情况,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摘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已于2020年10月17日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将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已于2020年10月17日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将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为保障修改后专利法的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商标可以继续使用,但商标没有注册,不受法律的保护。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建筑营建法规、事务所经营与管理、建筑材料与工法、工地实务。 依据:行政程序法第151条第2项及第154条第1项。 二、修正之依据:建筑师法第56条
编者按:危化品安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该受到重视。目前现行的专门规范危化品的法律文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实施以来,全国危化品安全保持了总体稳定的发展态势,但重特大事故依然时有发生。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制约危化品安全的体制、机制和法制等方面的问题,有必要提升管理规范的法律层级,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8年第2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行为
一直对外宣称“坚定向创新药企业转型”的广生堂最近可谓连遭打击。据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发布的两则行政诉讼二审判决书显示,广生堂在与桂林三金药业的商标权纠纷中,广生堂申请的“三升金丹、三升金药”等商标被二审法院裁决无效。 北京市高院还在判决书中指出,广生堂在多个类别的商品与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包括“屠龙刀”、“铁公鸡”、“哪咤”、“二哥”等400余件商标,明显“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