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7年3月修正)第四十四条:“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民族事务管理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国家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国家民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国家民委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依法、便民的原则
为了加强我市海鲜餐饮行业经营行为的监管,维护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引导和促进海鲜餐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三亚实际,三亚市人民政府印发《三亚市海鲜餐饮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及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三亚市海鲜餐饮行业监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海鲜餐饮行业欺客宰客现象仍时有发生,具体表现为短斤少两、欺客宰客等问题反复出现,由此产生的网络舆情和消费纠纷投诉较多,且此类舆情较为敏感,一经发酵可能对三亚城市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且三亚市人民政府出台《三亚市海鲜排挡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已于2021年3月10日被废止。为了继续做好海鲜餐饮行业监管,营造良好市场经营秩序,研究制定本《办法》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票据诉讼的举证责任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依照《票据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持票人有责任提供诉争票据。该票据的出票,承兑,交付,背书转让涉嫌欺诈,偷盗,胁迫,恐吓,暴力等非法行为的,持票人对票据的合法性应当负责举证
2022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22年第6号公告,决定自2022年1月1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补贴措施所适用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本次期终复审案调查问卷发放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案期终复审调查问卷分为政府调查问卷、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四类(见附件)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7〕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三、本指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