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原告汪X诉被告汪X尉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王X、被告汪X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办法所称应缴总额,指被保险人依本法规定,已开单应缴纳而未缴纳之保险费及被保险人申请分期缴纳时已核计之利息。 前项应缴总额,不含本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得请求补缴之欠费金额。 被保险人无力一次缴纳应缴总额,申请分期缴纳者,应符合下列各款规定: 一、应缴总额达新台币三千元以上
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根据《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我部于2017年8月9日依法对青岛港招商局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简称招商局青岛)、青岛新前湾集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青岛新前湾)设立合营企业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招商局青岛和青岛新前湾设立合营企业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我部按照《行政处罚法》《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向招商局青岛和青岛新前湾送达了《商务部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三、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企业,关于活性炭使用的环境台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应如何填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排污单位使用吸附法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废物的,原则上应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6-2013)、《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位于第_____层,共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该房屋所占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该房屋月租金为(___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第十九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 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的规模及代表产生办法,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本办法依土地税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及平均地权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订定之。 依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及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加征之空地税,不适用本办法抵缴土地增值税之规定。 受赠土地在未办妥登记前,原所有权人所缴纳之增缴地价税,准用本办法之规定,抵缴受赠土地应纳之土地增值税
徐州律师告诉你,劳动派遣纠纷,应如何确定管辖? 劳动派遣又称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上却是服务于第三方的用人单位,由实际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和购买社会保险等福利,那么,劳动派遣争议案件,该向哪个仲裁委和法院提起诉讼呢? 根据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