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法
签发时间:生效时间: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税种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决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还应适用以下暂行条例: (一)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国务院1993年12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三)国务院1988年8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四)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12月19日发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 (五)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8月8日发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六)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9月13日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七)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4月3日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 在税制改革中,国务院还将陆续修订和制定新的税收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相应依据有关条例规定执行。 (一)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增加税负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准予退还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没有经营期限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最长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退还上述多缴纳的税款
【MyGoNews方暮晨/综合报导】个人有房子或土地出租,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5类规定,必须将租赁所得合并于每年度之综合所得总额办理申报。 租赁所得系指实际租赁收入,减去相关合理的必要费用及损耗后之余额,其中合理必要的损耗及费用,如房屋折旧、修理费、地价税、房屋税、向金融机构贷款购屋所支付的利息,及以出租财产为保险标的物所投保的保险费等,可逐项举证列报。 如不逐项举证申报,亦可按财政部核定的必要损耗及费用标准减除,以2013年度为例,固定资产租赁必要费用标准为租金收入的43%,也就是说:租赁所得=租金收入*57%,纳税义务人可先行核算可扣除的费用金额,择高适用
张贴者:2012年3月7日 下午5:02和记记账士事务所 [ 蔡再发 已于 2012年3月7日 下午5:03 更新 ] 财政部表示,因应社会实况及民情舆情反映意见,于近日修正发布“税务违章案件裁罚金额或倍数参考表”(以下简称裁罚参考表),扣缴义务人违反扣缴义务应依所得税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处罚案件,就违章情节轻微者,适度调降裁罚倍数。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一、小规模营利事业给付所得未依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扣缴税款,已于限期内补缴税款及按实补报扣缴凭单,且于查获之日前5年内未曾查获违反前开所得税法规定之情事者,裁罚倍数由现行0.5倍或1倍减轻为0.2倍。 二、扣缴义务人未依前开所得税法规定扣缴税款,已于限期内补缴税款及按实补报扣缴凭单,现行适用不同裁罚倍数之裁罚基准为应扣未扣或短扣之税额20万元,本次修正增订一级裁罚基准10万元,即其税额在10万元以下者,裁罚倍数由现行0.5倍减轻为0.3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发文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第10届第3会期第7次会议(事由:一、讨论事项:(一)本院财政委员会报告并案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委员张其禄等17人、委员李贵敏等16人分别拟具“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委员曾铭宗等18人拟具“所得税法第四条之四、第十四条之四及第一百二十六条条文修正草案”、民众党党团拟具“所得税法第十四条之四及第二十四条之五条文修正草案”及委员赖士葆等22人“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之五条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员江永昌等18人拟具“所得税法第四条之四、第十四条之四及第二十四条之五条文修正草案”,请审议案。(三)本院时代力量党团拟具“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请审议案等15案
合伙企业本身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而是按照各合伙人身份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居民企业通过合伙企业投资分回的所得,能否享受股息红利免税待遇?实务中常常产生争议。 甲公司与自然人李某组成一家合伙企业乙公司
深圳注册公司没有经营也必须要报税吗? 现在深圳有很多的空壳公司,公司存在,但是不经意,也不报税。在以前这类公司似乎可以活很久。但是现在绝对不行了,一方面,公司注册下来如果6个月不经营就会被吊销营业执照,另一方面,公司注册下来后,即使还没有经营,也没有收入,没有产生交易,但是税还是必须要报,而且要按时报税,这就是零申报
随着国内疫情趋缓,即将展开防疫新生活,政府为刺激经济、振兴经济,将推出“振兴三倍券”来鼓励消费。 财政部表示,民众以现金新台币(下同)1千元换取票面价值3千元之振兴三倍券,或以信用卡、电子票证、电子支付等方式累积消费满3千元,领取2千元,即由民众自付1千元,再由政府赠与2千元,该2千元属政府赠与,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规定,因赠与而取得之财产,免纳所得税。 财政部进一步表示,倘民众将该价值3千元之振兴三倍券捐赠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得依同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2目之1规定,列报捐赠列举扣除额之金额为3千元,并于综合所得总额20%额度内扣除
一、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案。 二、审查本院委员林德福等23人、委员徐志荣等18人、委员费鸿泰等23人、委员柯志恩等17人、委员陈怡洁等16人、委员黄昭顺等20人、委员王育敏等18人、委员赖士葆等23人、委员王惠美等21人、委员吴琪铭等16人、委员吕玉玲等21人、委员吴志扬等16人、委员吴志扬等18人、委员许毓仁等17人、委员邱志伟等16人、委员邱志伟等16人、委员陈超明等19人、委员林德福等17人、委员邱志伟等18人、委员林德福等20人、委员蒋万安等23人、委员余宛如等18人、委员蒋乃辛等21人、委员赵天麟等18人、委员蒋乃辛等16人、委员许毓仁等20人、委员赖士葆等19人、委员余宛如等22人、委员邱泰源等24人、委员赖士葆等23人、委员余宛如等19人、委员卢秀燕等21人、委员卢秀燕等19人、委员赖士葆等22人、委员费鸿泰等17人及本院亲民党党团分别拟具“所得税法第十七条条文修正草案”案计36案。 三、审查本院委员王定宇等20人拟具“所得税法第十四条及第十七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南湖支付境外费用需要扣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吗? 我公司属于居民企业与境外一咨询公司签订了财税顾问协议,为我公司提供境外子公司与孙公司的财务分析及汇报,我公司支付顾问费前需要扣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吗? 我们分情形具体分析一下: 1.所得税:劳务所得按劳务发生地原则判断,财税顾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2. 增值税: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发生在境外的服务,财税顾问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根据财税〔2016〕36号 第十三条规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