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
各级政府于本法中华民国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条文施行前,未依修正前之第二十九条规定将所应负担之保险费拨付保险人者,须即向保险人提出还款计划,其还款期限不得逾八年,保险人并应依修正前之第三十条规定向其征收利息。 第一类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险人所属之投保单位或政府应负担之眷属人数,依第一类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险人实际眷属人数平均计算之。 第十八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之保险费,依下列规定,按月缴纳: 一、第一类被保险人应自付之保险费,由投保单位负责扣、收缴,并须于次月底前,连同投保单位应负担部分,一并向保险人缴纳
修正“科技部补助人工智能创新研究中心专案计划作业要点” “教育部补助推动人文及科技教育先导型计划要点”第8点, 业经本部于中华民国108年5月15日以台教资(一)字第1080 061943B号令修正发布,兹检送发布令影本(含修正规定)1 份,请查照。 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修正“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补助直辖市与县(市)政府 及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办理原住民族教育要点” 国立成功大学“第一届国防应用无人机挑战赛” 卫生福利部公开征求办理本部112年度“政治暴力创伤疗愈研究发展计划” 卫生福利部即日起公开征求办理本部112年度“政治暴力创伤疗愈研究发展计划” 财团法人资讯工业策进会 “2022虚拟人黑客松创作大赛颁奖典礼暨内容企划工作坊” 国立云林科技大学举办“2022年云创杯智慧生活创新应用竞赛”
2023年版“绿建筑评估手册-基本型”及“绿建筑评估手册-住宿类”,自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一、为提升我国建筑物节约能源实施成效,达成2050净零建筑之愿景,本所业建构建筑能效评估及标示系统,并于110年12月函颁“绿建筑评估手册-建筑能效评估系统(EEWH-BERS)”及“绿建筑评估手册-建筑能效评估系统(EEWH-EB)”两手册,自111年1月1日实施在案,采于申请绿建筑标章时,自愿并同申请建筑能效评估方式办理,合先叙明。 二、为达成国家发展委员会111年3月30日公布之建筑部门阶段里程碑:2030年公有新建建筑物达建筑能效1级或近零碳建筑(1+级)的目标,并完备绿建筑标章与建筑能效标示制度之接轨,及因应政府净零排放政策执行,本所业完成旨揭两本手册之修订,由公有建筑带头做起,引导民间建筑跟进,并以耗能量大之建筑优先,考量产业界有所因应时间,爰由公有办公、服务类建筑(G-1金融证券、G-2办公场所)自112年7月1日起,于申请绿建筑标章时,需同时申请建筑能效评估,且其建筑能效等级至少须达2级以上,并自115年起须达1级或近零碳建筑(1+级)
【记者简妙如淡水校园报导】由本校资讯处主办之第三届“2017亚太大学智慧校园研讨会暨成果展”于6至8日在本校守谦国际会议中心举行;本次以“校园数位转型-大数据应用实务”为主题,针对数位转型、校务研究、学习分析,以及程式教育等内容进行专题讲演、论坛、展示等研讨活动。 本次研讨会专题演讲,特邀电算系(今资工系)校友、Google台湾董事总经理简立峰莅校主讲;“大学程式教育论坛”是由两岸学者专家进行对话;“高扩展性资料分析平台”工作坊讨论资料转换技术;“数位转型-大数据应用实务”专题,由本校介绍大数据的力量、亚洲大学将分享“创新高教思维与人工智能教育”、交通大学则分享该校智慧校园经验。本校也与辅仁大学、台北医学大学、中山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滁州学院等校研讨“大数据与校务研究”和“学习平台与学习分析”
为利促进及活化政府资料应用并提升政府资料品质及价值,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以下简称本局)汇整国道即时及历史交通资讯,开放“交通数据库”(以下简称本数据库)**、官、学、研各界免费下载加值应用,以利用路人获取更多元之服务,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本数据库资料来源为“高快速公路整体路网交通管理系统”与“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资料免费提供下载使用。 本系统资料格式系依据交通部发布之“路侧设施即时交通资讯发布标准格式”、“即时路况资料标准2.0”及本局 “高速公路电子收费交通资料搜集支援系统(TDCS Traffic Data Collection System)使用手册”
依第六条第三项附表一之一规定于海域用地申请区位许可者,应检附申请书如附表一之二,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准。 依前项于海域用地申请区位许可,经审查符合下列各款条件者,始得核准: 一、对于海洋之自然条件状况、自然资源分布、社会发展需求及国家安全考量等,系属适当而合理。 二、申请区位若位属附表一之二环境敏感地区者,应经各项环境敏感地区之中央法令规定之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同意
【转知】修正“科技部补助沙克尔顿计划作业要点”第五点,并自中华民国108年8月1日生效。 【转知】修正“科技部补助爱因斯坦培植计划试行要点”第四点、“科技部补助哥伦布计划试行要点”第四点,并自中华民国108年8月1日生效。 【转知】科技部(改制前行政院国家科学委会)100年5月19日台会综一字第1000033421号函,自108年8月1日停止适用
经济部中小企业处修正“经济部中小企业处社会创新标章授权要点”部分规定案,请查照。 修正“科技部补助产学合作研究计划作业要点”,并自即日生效,请查照。 修正“教育部补助大专校院创新创业扎根计划作业要点”,名称并修正为“大专校院推动创新创业教育计划作业要点”,业经本部于中华民国109年5月22日以台教高(一)字第1090061407B号令修正发布,兹检送发布令影本(含行政规则)1份,请查照
“教育部奖助机关机构学校法人及团体推展家庭教育办法”,业经本部于中华民国以108年11月19日以台教社(二)字第1 080163144B号令订定发布,兹检送发布令影本(含法规条文)1份,请查照。 科技部修正“科技部补助国际产学联盟计划作业要点”第七点、第 十一点规定,并自即日生效,请查照。 经济部中小企业处订定“经济部中小企处社会创新标章授权要点”及“社会创新组织登录原则” 教育部青年发展署修正“教育部青年发展署U-start创新创业计划补助要点” 国科会“科研成果产业化平台”计划,校内受理自即日起至111年11月18日(五)止
一、依据内政部100年2月8日台内户字第1000018149号书函。 二、依内政部92年9月22日台内户字第0920074547号函释意旨略以,外国人于我国国人配偶死亡后,须有嗣后未再婚且于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子女等情形,其财力证明始得参照国人之配偶身份办理,复依民法第971条规定:“姻亲关系,因离婚而消灭;结婚经撤销者亦同。”,经参酌该条之立法理由,国人配偶死亡,姻亲关系并未随之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