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
非法同居的定义是什么? “非法同居”这个概念最初在1989年12月13日,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第3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非法同居有孩子怎么离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结婚以登记为准,同居但没有结婚登记的,属于同居关系,不存在离婚的问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可由双方协商处理
北京有家医院,它主要雇佣外籍医师,即便是国内医师,也要求英语的听说能力娴熟;它开展的业务技术含量“不高”;它的医疗设备、材料、药品不过是不足为奇的“大路货”;但它的医疗费用却是“惊人”的,以至于被一些媒体报道为“天价医院”。 这家“天价”医院的主营业务是产科,然而它在中国的诞生却实属不易,据说还是因为克林顿总统访华才颇费周折获取了“准生证”。但是,在此之前,笔者确实少有听说对这个问题的评论,可能是觉得那毕竟是服务于外籍人士,服务提供者也多为外籍人士,供需双方都是少之又少的“老外”,只能算是特例,不足为“医疗高消费”的经典而成为品评的依据
这个故事,我从我父母那儿听说,我父母从他们的祖父那儿听说,祖父又从他们的老一辈儿那儿听说。说从前有一个很穷的农夫。他只有一块土地和两头牛
财政部网站25日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公告明确了包括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房产受赠收入等有关收入的个税适用政策。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你驰骋沙场的途中,赠与你环保与绚丽——乘用车涂料是公司多年来的主导产品之一,公司高度重视其发展,并从国外聘请专家指导研发出适合国内市场需求的水性汽车涂料产品。 设于中山总部的研发中心,该实验室设施先进、技术雄厚,设立了武汉大学博士后流动站中山大桥化工基地、建立了武汉大学-大桥化工联合精细化工研究所,同时经批准成立了广东省汽车涂料工程中心,公司秉承着“产品领先 自主创新”的发展方针,坚持不懈进行汽车涂料的技术创新和产品优化。 乘用车汽车涂料包含现已研发出了高质量、环保的水性汽车涂料产品,建立了包括阴极电泳漆、中涂漆、实色面漆、金属漆、罩光清漆、点补底漆及修补漆等全套汽车水性涂料产品体系
5月11日,湖南省岳阳市体彩分中心在湖南民院附小开展“公益体彩 快乐操场”校园体育器材捐赠活动。岳阳市副市长李为,岳阳市教育体育局局长王德华、副局长李永波,湖南省体彩中心主任助理唐宇飚、岳阳市体彩分中心主任余金汉等参加了捐赠仪式。 此次捐赠活动共捐赠体育器材428件,其中民院附小145件、云溪区云鹰小学121件、平江县哲寮小学105件、民院附属幼儿园57件,所有体育用品总价值6万多元
随着国内疫情趋缓,即将展开防疫新生活,政府为刺激经济、振兴经济,将推出“振兴三倍券”来鼓励消费。 财政部表示,民众以现金新台币(下同)1千元换取票面价值3千元之振兴三倍券,或以信用卡、电子票证、电子支付等方式累积消费满3千元,领取2千元,即由民众自付1千元,再由政府赠与2千元,该2千元属政府赠与,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规定,因赠与而取得之财产,免纳所得税。 财政部进一步表示,倘民众将该价值3千元之振兴三倍券捐赠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得依同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2目之1规定,列报捐赠列举扣除额之金额为3千元,并于综合所得总额20%额度内扣除
有关议员质询时指出“本府决算虽然有賸余,其实是借款57.75亿元弥补岁入岁出短差才有的”乙节,特此澄清说明如下: 台南市104年度总决算岁入审定数715.79亿余元,内容计有税课收入421.16亿余元、罚款及赔偿收入12.13亿余元、规费收入18.19亿余元、财产收入30.83亿余元、营业盈余及事业收入1.07亿余元、补助收入224.44亿余元、捐献及赠与收入1.94亿余元及其他收入6.03亿余元8大项,其中并不包含举债收入,岁入扣除岁出决算审定数694.98亿余元后,确实有岁入岁出审定賸余20.81亿余元,并非因举债产生岁入岁出賸余。
财政部国税局表示,最近查核到不少未上市柜公司名义上办理现金增资,实质上是原股东将增资的新股认购权利无偿转让给特定亲属,或是将新股以超低价格卖给亲属。 官员认为,当每股认购价格明显低于市价时,国税局将认定为原股东赠与资产给特定人、可依照实质课税原则要求核课赠与税。 官员并表示,有些未上市柜公司股东采迂回方式,像是把认购新股权利卖给第二人或是海外公司,第二人或海外公司再把认股权利移转或低价卖给股东亲属或配偶,有些则是直接转让认购权给亲属,但只要经国税局查核属实,皆可设算移转金额核课赠与税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7款规定, 父母于子女婚嫁时所赠与之财物,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不计入赠与总额。 依财政部相关函释规定,系指父母各自赠与该子女价值在新台币100万元以下之财物。 另“婚嫁时”之期间系以结婚前后6个月内之赠与,认定为子女婚嫁时之赠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