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税局表示,最近查核到不少未上市柜公司名义上办理现金增资,实质上是原股东将增资的新股认购权利无偿转让给特定亲属,或是将新股以超低价格卖给亲属。
官员认为,当每股认购价格明显低于市价时,国税局将认定为原股东赠与资产给特定人、可依照实质课税原则要求核课赠与税。
官员并表示,有些未上市柜公司股东采迂回方式,像是把认购新股权利卖给第二人或是海外公司,第二人或海外公司再把认股权利移转或低价卖给股东亲属或配偶,有些则是直接转让认购权给亲属,但只要经国税局查核属实,皆可设算移转金额核课赠与税。
举例来说,最近中部有一家未上市柜的家族公司在2017年6月股东临时会通过增资1亿元、发行新股1千万股,每股认购价格10元,原始股东A(董事长)、B(董事长配偶)先宣告放弃增资认股权并由C(董事长儿子)认购。
国税局经一年抽丝剥茧查核后,最后认定董事长夫妻对董事会完全且直接掌控力,若按照计算,该公司每股净值120元,和认购价10元相差十倍以上,明显低于市价,且董事长夫妻实质上是把股票以迂回方式低价转让给儿子,显见为赠与情况。
国税局设算后,认为该公司1千万股的实际股权净值为12亿元(1千万股*120),与1亿元认股金额(1千万股*10)差额高达11亿元,而赠与税是针对赠与人课税,因金额庞大、适用赠与税率20%,国税局要求董事长夫妻补缴约2.2亿元的赠与税(11亿元*20%)。
官员也提醒,我国预计自2021年起将未上市柜证券交易所得列入基本税负制课税,目前有些未上市柜股东如果是先卖股给第二人再卖回给股东亲属,这类情况若有所得产生,同样将课征基本税负,个人基本税负为境内外所得减除670万元免税额之后、适用20%基本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