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
“建议尽快出台《反网络暴力法》,构建网络暴力常态化治理机制。”在新一届全国人大即将召开之际,全国人大代表、TCL创始人、董事长李东生表示,恶性网暴事件屡禁不止,网络暴力治理工作依然任重而道远,出台《反网络暴力法》是治理网络暴力的良方。 李东生代表已连续五届当选全国人大代表,同时本次也是李东生代表第三次提出网络暴力治理相关建议,2021年他建议加大网络诽谤的治理和惩罚力度,2022年建议国家针对网络暴力专门立法
尊敬的各位专家、尊敬的姚副教授、任会长,大家下午好。我是倒数第二个点评,姚副教授这篇论文的点评我说三点建议。第一点,既然我们的标题是侵权责任法三十六条之重塑,三十六条到底是什么内容?需要不需要重塑?第一款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昨天记者获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删除了网络使用报刊已经刊发文章可以不经授权的条款。专家认为,此项修改可能会冲击到网络消息最大优势——“快速即时性”,同时令作者可以掌控文章传播的速度。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在发展商取得预售许可证无疑是一根很好的救命稻草,楼盘造到最后,资金越紧张,取得预售许可证对外销售,解决了资金上的瓶颈,好比股份公司上市一样,可以向广大股民圈钱。实践中,发展商因不能对外销售,没有资金而造成楼盘烂尾的情况很多。也就是说若没有购房者最后的出资,很有可能银行及承包人的出资就会遭到损失,甚至颗粒无收
重婚是指与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同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重婚罪有两类人,第一类是有配偶的,“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则属于“明知”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你院渝高法[2005]154号《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二种意见,即: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我国肆虐,全国上下正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然而,有一些人却相反,明知自己可能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的情况下,故意隐瞒症状,且不断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对疫情的传播造成了严重的危险。近日,国内各地警方相继通报了几起类似案例。下面笔者重点介绍和分析广西玉林警方通报的一个案例
本文摘要:网络上传播低俗信息如何规定? 网络上传播低俗信息如何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拷贝、出版发行、售卖、传播低俗电子信息刑事案件明确应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二)》中的新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拷贝、出版发行、售卖、传播内容所含反感14周岁未成年人的低俗电子信息,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拷贝、出版发行、售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惩处:(一)制作、拷贝、出版发行、售卖、传播低俗电影、演出、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二)制作、拷贝、出版发行、售卖、传播低俗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三)制作、拷贝、出版发行、售卖、传播低俗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四)制作、拷贝、出版发行、售卖、传播的低俗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超过5000次以上的;(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发行、售卖、传播低俗电子信息,登记会员约一百人以上的;可按照我国《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一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与2004年两低施行的司法解释比起,《说明(二)》增大了对于未成年人低俗信息的惩处力度,如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拷贝、出版发行、售卖、传播内容所含反感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低俗电子信息不道德,包含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显提高了量刑的标准。 司法解释中规定了网站创建者、必要负责管理的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广告主、广告联盟、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各方在制作、拷贝、出版发行、售卖、传播低俗电子信息犯罪中不应分担的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增强物权观念,强化依法服务的意识,9月11日,由千万间房地产公司法务部特邀到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孙占栋律师为安居物业全体管理人员就《民法典》中相关内容进行专题讲座。 此次讲座内容为《民法典》中与物业服务相关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孙律师采用对比《物业管理条例》与《民法典》相关具体条文的方式阐述了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到物业服务管理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及处理办法,并针对侵权责任与物业服务相关条款进行深入解读。在讲座结束后,安居物业管理人员就物业服务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与孙律师进行了咨询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