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1、什么是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未经登记便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的那种情形。 在实践中,同居关系虽然缺少婚姻的形式要件,但由于双方长时间在一起生活,有了共同的财产积累,甚至有了孩子,因此,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之时,就会产生分割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及子女的抚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前,离婚案件中有关彩礼返还纠纷日益增多,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明确规定了返还彩礼问题,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抽象性以及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具体案件中是否应该返还彩礼仍存在模糊性,笔者结合审判实践,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对返还彩礼问题的法律适用作初步探讨。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结婚的彩礼也水涨船高,家事审判中的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审理中存在各种问题。主要表现在: 1、生活困难的标准严苛,与现实不符
德疆说法——遭遇家暴时欲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案例:张先生和林女士结婚后,张先生多次对林女士进行殴打,林女士无法忍受,遂向张先生提出离婚,但遭到了其反对。 问题:林女士还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与丈夫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家庭暴力属于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唐征宇”负责编辑,主要解答父母解除同居关系时,非婚生子女的抚养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父母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有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本文有335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父母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有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现行司法实践中,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有父方抚养
“彩礼超过三万属犯罪”这是最近不少朋友咨询我的问题,让我大吃一惊,究竟法律对彩礼超过三万属于犯罪有没有规定,让我们了解一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要求给予彩礼没有规定属于犯罪行为,因此,不属于犯罪。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外发布,在乡村治理方面特别指出:“对婚丧陋习、天价彩礼、孝道式微、老无所养等不良社会风气进行治理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该案原告以被告系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并生子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并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原告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2013年2月6日,黄某与杨某登记结婚,被告杨某于2014年5月3日生育大女儿,2016年6月25日生育二女儿,后原告黄某到医院发现两个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及相应的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父亲一栏登记均非自己,遂与被告杨某理论并发生争执
未成年子女需要父母抚养,那么成年子女的哪些情况需要父母抚养呢?郑州离婚律师的小编告诉你?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在物质和生活上不再有抚养义务。但是,对以下情况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负担时,父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 1、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于维持生活的; 当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向父母追索抚养费的权利
2013年09月04日 对军人离婚案件诉讼文书的送达有什么特殊规定? 2013年09月04日 对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有什么特别规定? 2013年09月04日 军人离婚案件中,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管辖适用什么原则? 2013年09月03日 我国对复转军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有什么特别规定? 2013年09月03日 军人的“事实婚姻”关系是否适用《婚姻法》关于军人离婚的特殊规定? 2013年09月03日 哪些人离婚适用现役军人离婚的特殊规定? 2013年09月03日 对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有何特殊要求? 2011年03月25日 军婚:就是夫妻一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革命军人的婚姻。 2003年07月08日 欲与现役军人离婚 可到哪里起诉离婚? 2011年03月25日 军人入伍前未达法定婚龄草率结婚,入伍后女方与人通奸应否视为军婚? 2011年03月25日 由父母包办强迫订婚的军人未婚妻,是否作为军婚加以保护? 2011年03月25日 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案件有何特殊要求?
离婚诉讼,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随时都可以提出,但对男方提出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定不予提出。《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作出这样限制男方在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时不得提出离婚,主要是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出发,有利于减轻女方的精神、经济负担,有利于胎儿、婴儿的成长、照料,作为丈夫,在妻子有上述情形时提出离婚,不仅侵犯了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的人身权,也是建设社会主义道德风范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