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能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之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还存在,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来说都有哪些归属问题呢?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能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之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还存在,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来说都有哪些归属问题呢?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核心内容:婚约财产返还的标准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和)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三种。下面法律快车婚姻法频道为您详细介绍婚约财产返还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问:结婚登记时男方未到场却通过熟人关系领取了结婚证,双方在当地举行了婚礼且共同生活生育子女,后男主意外死亡,其母亲到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能否得到支持?答:结婚登记时一方未亲自到场虽然影响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结婚是否属于自愿审理,但要求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只能说是结婚登记的程序条件之一。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结婚登记时不违反婚姻的实质要件,仅是一方未到场,随后双方还举行了结婚仪式,且共同称生活生育子女,就不能认定男方系非自愿结婚。 虽然《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但由于婚姻登记机关管理不严,当事人未亲自到场也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不少见
“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能继承财产吗?未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在同居期间死亡的,另一方能否主张自己的继承权?下面上海离婚律师在本文整理介绍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能继承遗产的相关知识。 未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在同居期间死亡的,另一方是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自己享有继承权的。这是因为未婚同居不具备“夫妻的名分”
自动分居如果满两年以上就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了。关于离婚,大家都是明白怎么一回事的,在我国法律中,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的还有就是双方关于离婚争执不休的,就可以通过诉讼离婚。 分居,指的是夫妻之间因为感情有问题,相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分开居住、分开生活的意思
符合有关情况并进行亲子鉴定后,必然会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经鉴定“父”与“子(女)”存在有血亲关系,那么,原存在的人身关系、亲属关系及财产关系等都没有发生任何的变化,也不会直接产生任何的法律后果。二是经鉴定“父”与“子(女)”确实不存在有血亲关系,那么从法律上讲,必然会产生较多的法律问题
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容有哪些,怎么认定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债务。由于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想要通过法律明确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实数难事。在1993年11月3日,最高院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什么是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贵阳市****为你解答: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包括重婚、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前隐瞒了精神病情形等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第六、七、八届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广东省地方法规政策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委员会专家组,成员; 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 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法律专家; 中华全国律协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民法典宣讲团,成员; 1、1991年开始律师执业,办案经验丰富,擅长办理婚姻家事、财产纠纷法律事务,对婚姻继承法律有深入的研究,办理了大量复杂的家族财富传承、离婚、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家事案件。 4、长期积极参与我国婚姻家事立法,不断推动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编纂建言献策,为我国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设立、条文规范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夫妻共同债务规定的废改作出贡献,中央电视一台称为“国内法律实务界主张修改24条的代表人物”,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的多条修改建议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采纳,参与并推动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的起草和出台。 5、积极推动行业发展,先后推动了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的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