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
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 Group)公布了7月份的月度交易数据。 日均交易量(ADV)为1360万份合约,环比下降20.5%。 7月底的未平仓合约为1.01份,与上月相同,但与5月相比略有下降
金融基建及市场发展委员会注就进一步发展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及加强香港金融服务的国际竞争力的措施提出建议,包括促进香港金融基建的发展、优良运作表现、安全性及效率;以及推动香港作为离岸人民币中心和促进其他有关条件的发展。委员会亦就金管局的措施提出建议,并监察金管局的工作。 透过外汇基金咨询委员会向财政司司长提出建议,以进一步发展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及加强香港金融服务的国际竞争力,包括: 促进香港金融基建,尤其支付与结算安排的发展、优良运作表现、安全及效率的措施; 促进香港作为离岸人民币中心的发展的措施; 金管局为履行维持香港货币及金融体系稳定与健全,而根据上述(a)至(c)项推行促进香港金融基建及金融市场发展的措施
9日召开的中国,日本,韩国以及东盟等16个国家共同参与的东亚经济一体化研讨会上,将对于市场开放,税制改革,知识产权保护,投资框架构建等重要问题作出讨论。 10日的东京证券交易所出现大量买盘介入,日经指数一度达到14523日元,较前一个交易日上涨了332日元,这也是2008年6月6日以来出现的最高瞬间值。 9日的纽约外汇交易所日元对美元汇率瞬间值出现了1美元:100.79日元的汇价,创下09年4月份以来的日元新低
2021年7月23日 星期五 13:32 外汇 zgm 在岸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开盘报6.48,随后短线走高近20点,迅速收复6.48关口。与此同时,离岸人民币对美元震荡上行,逼近6.48关口。截至9点40分,在岸、离岸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分别报6.4788、6.4832
证券商向专业机构投资人及高净值投资法人以外客户提供尚未经本会核准或核准未满半年且未涉及外汇之复杂性高风险商品,应检附相关书件向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提出申请,并由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转报本会核准。 前项所称复杂性高风险商品,系指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一条之二第二项规定授权主管机关所定之复杂性高风险商品。 第一项商品,本会于核准第一家证券商办理且核准已满半年后,其他证券商于开办首笔交易后七日内检附书件报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备查,并应于收到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同意备查函后,始得继续办理次笔交易
最近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疫情”)引起了全世界的高度关注。世界卫生组织宣布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中国政府为遏制疫情扩散采取了各项重要的防治措施。国际商品买卖合同的各方可能因疫情的爆发而面临合同履行的相关问题,例如,疫情是否影响了买方的履约能力,买方是否可以基于合同提出救济及对整体合同关系的影响
本文摘要:中国人民银行近期发布的数据表明,截至9月末,国家外汇储备余额为19056亿美元,同比快速增长相似33%。 外汇储备是所指一国政府所持有人的国际储备资产中的外汇部分,即一国政府保留的以外币回应的债权。 外汇储备是一个国家国际清偿力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对于均衡国际收支、平稳汇率有最重要的影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促进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切实为群众办实事,现对《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补充公告如下: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二、下列事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 (一)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二)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三、备案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和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一)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填报; (二)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并填报; (三)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发布《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0年6月30日)》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 外汇局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发布《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9年12月3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苏汇发〔2021〕4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各市中心支局、南京市各支局,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分行,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南京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各在宁外资银行: 为持续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水平,支持江苏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