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
《剪切式垃圾破碎机》为城镇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CJ/T499-2016,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 《尾砂微晶发泡板材及砌块》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506-2016,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 《城市桥梁缆索用钢丝》为城镇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CJ/T495-2016,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
为加强移工防疫安全,劳动部提醒雇主应善尽照顾移工生活照顾责任,提供相关防疫资讯及措施,劳动部并将持续透过接机服务、外语广播、跨国劳动力权益维护资讯网站、1955 简讯等多元宣导管道,以移工母语向其宣导防疫资讯。 劳动部因应“中国大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案例持续增加,为防范肺炎疫情,提醒雇主应善尽生活照顾责任,依“外国人生活照顾服务计划书裁量基准”规定,雇主应办理职前讲习,提供移工卫生健康法令及资讯,以及善尽保护移工人身安全等责任。对于移工如需出入医疗院所,包含前往医疗院所照顾被看护者或陪伴就医,雇主应提供口罩供移工使用,并提醒移工全程佩戴及每天更换,若破损或弄脏则应立即更换,另一般外科口罩即可阻挡大部分病毒;如移工外出至人多或密闭场所,应做好咳嗽戴口罩、肥皂勤洗手、少去传统市场、医院等人多场所、避免接触野生动物、禽鸟等
2017年10月13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并修订四部规章制度,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是《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困难资助暂行规定》、《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及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的规章制度是《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试行)》、《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出国(境)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为切实关心职工生活,增强企业凝聚力,履行企业社会责任,2017年10月13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困难资助暂行规定》,六章18条,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公司法律服务及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提高公司法律服务管理水平,减少因法律纠纷而造成的损失,保护企业健康发展,2017年10月13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了《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及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规定》,四章14条,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合称“外商投资企业法”)有关行政审批的条款进行了修订,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下称“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审批管理改为备案管理;涉及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仍然保留审批管理。 即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法》一方面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法将于《外商投资法》施行的同日废止(详见第42条);另一方面又没有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法废止后涉及负面清单限制性投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或变更是否仍然需要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外商投资法》第四章仅规定,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鲁财办发〔2020〕10号)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199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号发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1996年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 (2003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我国学术或研究机构分配股票予我国创作人申请股票适用缓课所得税作业办法”施行日期已于108年12月31日届满,当然废止。 “世新大学教师研拟产学计划提案补助办法”,业经108学年度第二学期第三次行政会议(109.03.12)通过废止,并陈请校长核定,请查照。 专科以上学校办理产学合作征免营业税规定案,检送财政部109年2月26日台财税字第10804666690号令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法发〔1994〕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第二批)(法发〔1996〕34号)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法释〔2000〕20号)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四批)(法释〔2001〕32号)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法释〔20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六批)(法释〔2002〕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法释〔2008〕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法释〔2012〕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法释〔2013〕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法释〔201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法释〔2015〕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法释〔2017〕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法释〔2019〕11号)
《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据此设立的占用水域补偿费同步取消。为做好取消占用水域补偿费后续相关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5月1日起,新审批的占用水域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征收占用水域补偿费。 二、2019年5月1日前审批的占用水域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仍按原规定和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