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章程一、外商投资企业章程概述企业章程作为设立企业的基本要件,具有公示作用,是企业自治的依据及其行为的根本准则,同时也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之一。根据法 企业章程作为设立企业的基本要件,具有公示作用,是企业自治的依据及其行为的根本准则,同时也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之一。根据法律的硝关规定,合资经营企业、法人型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都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经批准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因此,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多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本报综合报道】美国《华盛顿邮报》上周五报道,世界银行一份早已完成、建议中国国营企业改革的报告,被中国政府禁止发表。报道指该报告不少建议,与美国等工业化国家要求中国建立公平贸易的立场一致,而今次事件亦反映华府要求北京改变贸易政策有一定难度。 报道指世界银行(图)的报告建议中国国企改革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95年9月4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4月12日修订); 7、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 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2、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1、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或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上海市商务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审批。 2、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商务委审批
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合称“外商投资企业法”)有关行政审批的条款进行了修订,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下称“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审批管理改为备案管理;涉及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仍然保留审批管理。 即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法》一方面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法将于《外商投资法》施行的同日废止(详见第42条);另一方面又没有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法废止后涉及负面清单限制性投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或变更是否仍然需要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外商投资法》第四章仅规定,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
什么是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西方一些国家,对民法和商法,传统上称这为私法。调整国际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便由此得名为国际私法
《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自贸区”)试点扩大国际船舶运输和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外商投资比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将试行实施办法公告如下: 一、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bumen批准,在自贸区设立的外商投资比例超过49%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其拥有或实际经营的船舶,可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相关要求和办理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bumen批准,在自贸区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
截止2019年3月15日年度全国代表大会结束时,中国已经通过了一项旨在消除外商企业劣势和促进公平竞争的新法律。规范性文件将在2020年1月1日生效。该《外商投资法》为在华投资和经营活动奠定了法律基础
第一,《合伙企业法》上的“合伙企业”,有别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合伙企业必须具有营利目的,而契约型合伙不一定具有营利目的(例如以居住为目的合伙购房); (2)合伙企业具有较为长期稳定的营业,而契约型合伙的营业往往是临时性(例如一次性的合伙贩运); (3)合伙企业必须有自己的名称(即商号),而契约型合伙则不以具备名称为必要; (4)设立合伙企业必须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而契约型合伙只要订立合伙合同即为成立; (5)合伙企业适用《合伙企业法》,而契约型合伙则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合伙企业法》上的“合伙企业”,以按照现有行政管理划分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企业为限
一、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股权转让协议; 7.合营他方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声明;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