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企业法
(2002年1月29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6号公布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强对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管理,促进我国印刷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是指外国机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外方投资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中国公司、企业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营(包括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方投资者投资设立的外资印刷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数量在上海总体注册数量中的比例越来越高。双方优势互补能为企业发展带来更大的发展前景。但想要在国内合法的注册中外合资企业,对注册资金是有一定要求的
外资公司注销需按外资企业法律规定,提供必须的注销所需材料。以上海外资公司注销为例,其注销所需材料如下,。外资企业注销材料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也即是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注册会计师可以办理以下三方面的业务: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财务、税务和其他经济管理咨; 5.代办申请注册登记协助拟定合同、协议、章程及其他经济文件; 1.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或细则以及有关三资企业税法的规定三资企业的验资业务、会计报表的审计业务必须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办理
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86年1月15日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修订》第一次修订,根据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第三款的通知》第二次修订,根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为了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条例。全文共十六章一百零五条
3月10日,江西省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图为瑞金市委书记许锐代表、南昌铁路局集团公司总经理马叶江代表、赣州市市长曾文明代表(自右至左)等热议外商投资法。人民日报记者 史家民摄 3月10日,中国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
上海公司注册营业期限是市场主体的章程、协议或者合同所确定的并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经营时限。营业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对于营业期限的称谓也不尽相同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类型变更需提交材料有: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95年9月4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4月12日修订); 7、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 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2、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1、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或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上海市商务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审批。 2、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商务委审批
早在40年前,改革开放伊始,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就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外商投资的专门法律。此后又相继出台了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这三部法律被称为我国的“外资三法”。 为适应新时代改革开放的需要,推动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完善发展,迫切需要在总结我国吸引外商投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部新的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取代“外资三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