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企业法
1、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或细则以及有关三资企业税法的规定三资企业的验资业务、会计报表的审计业务必须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办理。验资业务包括设立时验资和资本变更时验资;审计业务包括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期会计报表审计和合并、分立及清算会计报表审计。 2、根据公司法《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及证券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的改组审计业务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中期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合并、分立及清算会计报表审计业务以及这些企业的验资业务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办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类型变更需提交材料有,。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第四条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双方以各自的法人身份共同建立的经济实体。 第五条公司的一切经济、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政府法律、法令及有关条例规定,并受其保护。 第六条甲乙双方对合作经营公司的债务、风险、亏损共同承担责任,其盈利共同分享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3月1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但依照这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具体实施办法会由国务院规定。 《外商投资法》规定中国对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为了适应吸收外资的新形势,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针对近期吸收外商投资工作中出观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适应吸收外商投资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保证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合同、章程(包括合同、章程的修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二、根据现行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一、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股权转让协议; 7.合营他方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声明;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4条,《合资法实施条例》第90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3条,《合作法实施细则》第48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2条,《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3、5、35条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如企业经营期届满,则企业自行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之普通清算程序进行清算,而不再需要审批机关批准。或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履行合同的一方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终止合同、提前解散,按普通清算程序组织清算
核心内容:因公司解散而启动清算程序的事由有哪些?公司解散需要启动清算程序的事由主要包括企业经营期满,投资各方无意继续经营,发生严重亏损或因不可抗力的灾害造成严重损失,企业无力继续经营等。 公司解散并需要启动清算程序的事由主要有: 1、企业经营期满,投资各方无意继续经营。 公司经营期满,非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延长公司经营期限的决议,公司即进入解散清算程序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95年9月4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4月12日修订); 7、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 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2、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1、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或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上海市商务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审批。 2、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商务委审批
(一)合作各方的名称、注册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国籍和住所); (二)合作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三)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 外资企业广州代表处如何注销? 答:由于代表处设立已经取消外经委审批,因此代表处注销时,直接可到税务办理注销手续,然后到海关、银行、外汇管理局、技术监督局办理注销手续,最后到工商局注销代表处。 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申查批准。 设立合作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 1、外方投资人所需材料如下: 1)开业证明公证件;(个人投资则提供护照复印件); 2)外国公司银行资信证明原件2份;(个人亦需提供) 3)外国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个人不需提供) 4)外方公司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1、所需材料如下: 1)开业证明公证件;(个人投资则需护照复印件); 2)外国公司银行资信证明原件2份;(个人亦需提供) 3)外国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4)拟设外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简历一份和一寸免冠照片2张;6)外 注册广州中外合资企业流程 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公司、企业或 (一)、中外合作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契约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