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精神,不断完善我国医学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建立适应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特点的人才培养制度,促进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有机衔接,更好地服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事业发展,特制定《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现将三个培养方案印发给你们,同时废止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8〕6号)和《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9〕36号)中的相关内容。 请有关学位授予单位按照通知精神,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加强师资队伍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确保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
盐城房产网 130人浏览 发布日期:2021.05.24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2年9月1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二、废止《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4年7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三、废止《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1994年7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废止《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2007年9月14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保障国人饮食安全,食药署与地方政府卫生局持续监测国内市售食品中重金属含量,并参酌历年监测结果、国内食品相关法规修正、环境监测结果及国人饮食习惯等,滚动式调整年度监测食品类别及检验项目。 【NOW健康 叶立斌/台北报导】为保障国人饮食安全,食药署与地方政府卫生局持续监测国内市售食品中重金属含量,并参酌历年监测结果、国内食品相关法规修正、环境监测结果及国人饮食习惯等,滚动式调整年度监测食品类别及检验项目。 食药署在2022年10到12月总计抽样检验67件产品,包含5件食米、17件水产品、12件蛋品及其加工品、6件婴幼儿食品、1件禽畜产品、15件蔬果植物类、2件食用冰块、2件乳品、1件奶油、1件果酱、2件果冻、1件饮料、1件蜂蜜及1件罐头食品
※历史法规系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后法规修正之历次完整旧条文。 本办法依商标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商标权人对输入或输出之物品有侵害其商标权之虞者,应以书面向货物进出口地海关申请查扣,并检附下列资料: 一、侵权事实及足以辨认侵权物品之说明,并以电子档案提供确认侵权物品之资料,例如真、仿品之货样、照片、型录或图片
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的要求,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运作,在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及解除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则问题上,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不能各行其事。 在上报时间上,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省的上报日期是月后5日内。各市上报省的日期要在当月月底以前(节假日不顺延);在执行时间上,按照国家规定,省里从19年10月开始执行,即各市10月31目前报送10月份情况,原“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废止;在上报报表时,同时上报详细的统计分析及相关的情况说明
本报讯(记者/黄伟)记者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下称《规定》)已于本月1日正式施行,原《深圳经济特区盐业管理处罚规定》废止。新规作了较大幅度修改,包括食盐必须按国家规定标准加碘后方可销售、医疗用不含碘的食盐实行定点销售等共28条。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违反前款规定,将非碘盐作为食盐出售,或者以非碘盐冒充碘盐出售的,由市盐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盐产品,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食盐数额巨大的,最高可处非法经营的盐产品价值5倍的罚款
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 二、纳税人申报资源税时,应当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
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了《河北省不同地区绿色建筑技术分类适用目录(2016版)》(以下简称《目录(2016)版》),供各地在绿色建筑建设过程中参考。 《目录(2016)版》的编制,是为满足我省新型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新农村建设大力推进的实际需要,进一步解决绿色建筑技术选择应用不合理的问题。随着《目录(2016)版》的发布,《河北省不同地区绿色建筑技术分类适用目录》(冀建科[2014]2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