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
为加强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更好地发挥中央财政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的指导意见》(财建[2013]814号)、财政部《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8]413号)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修订完善了《吉林省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更好地发挥中央财政产粮(油)大县(含常规产粮大县、超级产粮大县和产油大县,下同)奖励政策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的指导意见》(财建[2013]814号)、财政部《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8]413号)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绩效评价的对象是省级财政拨付获奖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的中央财政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深入推进职业资格改革,根据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组织开展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拟对《关于组织开展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信办人〔2004〕47号)等四个文件予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为深入推进职业资格改革,我部决定废止以下文件: 一、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信办人〔2004〕47号)。 二、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持有者接受继续教育或参加业务技术培训的通知》(信办人〔2004〕48号)
2018年,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共遴选确定99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审核发布医疗器械行业标准104项,涉及医用DR等。截至2018年底,我国共发布医疗器械标准1618项,其中国家标准219项、行业标准1399项。我国医疗器械标准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达百分之90以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促进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切实为群众办实事,现对《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补充公告如下: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二、下列事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 (一)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二)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三、备案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和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一)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填报; (二)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并填报; (三)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为进一步优化我国食品农产品认证制度体系和推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规定,认监委组织将乳制品生产企业HACCP体系认证与食品企业HACCP体系认证两项认证制度两项认证制度整合成HACCP体系认证一项认证制度,将《乳制品生产企业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试行)》(认监委2009年第16号公告)、《食品企业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认监委2011年第35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完善“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认证有关要求的公告》(认监委2015年第25号公告)和《国家认监委关于更新〈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依据〉的公告》(认监委2018年第17号公告)(以下称旧版《乳制品生产企业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试行)》与《食品企业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整合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新版《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称新版《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为过渡期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广州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1年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的通知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广州空港委,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 国家税务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 税收数据反映上半年经济运行稳中向好 学党史办实事持续推进办税缴费便利化 荣海楼: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欢迎大家参加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布会,. 4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召开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会议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部署,肯定了平台经济的积极作用,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求充分发挥阿里案.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注释: 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
本期要点:健康与安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将于2015年7月1日施行。该决定废止了2部规章,其中包括《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该决定同时修改了8部规章的部分条款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提高外汇管理和统计分析水平,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家标准相关管理办法和外汇局工作实际,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汇综发〔2008〕16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汇综发〔2011〕131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外汇业务系统适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7〕93号)同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