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令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土地USE制度,即“为他人利益”之管理财产制度。我国经过多年审慎研议后,于1996年公布了信托法,尊定了信托关系之法律依据,明确规范了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三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施以来,社会各界逐渐了解信托制度,进而广泛运用,对于厘清信托关系当事人之司法上争纷,可谓功不可没。 同时,于2001年信托税法公布,财政部业针对遗产及赠与税法、所得税法、土地税法、契税条例、房屋税条例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进行修正,配合信托关系之施行,已累积若干行政函令及解释
102.09.12-已办理限制出境案件,经变更欠税金额致未达限制出境金额标准而解除出境限制者,应俟其他欠税金额累计达限制出境金额标准时,再依规定办理限制出境 财政部表示,税捐稽征法第24条第6项规定,欠税限制出境之期间,不得逾5年。该条文自97年8月13日修正公布后,为符合立法意旨,该部已陆续发布 相关解释函令,以为因应。基于一致性处理,该部再于102年9月12日发布释令,对于税捐稽征机关已函报限制出境之欠税个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经变更 欠税金额致未达限制出境金额标准而解除出境限制者,该欠税个人或欠税营利事业如有其他尚未函报限制出境之欠税,应俟其他欠税金额累计达限制出境金额标准 时,再依规定办理限制出境,原函报限制出境列管之欠税,免予并入计算
101.11.29-财政部、行政院卫生署及内政部会衔发布“具宗教性质之医疗财团法人符合房屋税条例第15条第1项第2款规定之私立慈善救济事业认定基准” 张贴者:2012年11月30日 上午1:14和记记账士事务所 [ 已更新 2012年11月30日 上午1:14 ] 财政部表示,为使宗教团体或具宗教性质社会福利事业捐助成立医疗财团法人之医院,于适用房屋税条例第15条第1项第2款规定所称“业经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济事业”有一致性准据,该部与行政院卫生署、内政部于11月28日会衔订定发布“具宗教性质之医疗财团法人符合房屋税条例第15条第1项第2款规定之私立慈善救济事业认定基准”,自102年期(课税所属期间101年7月1日至102年6月30日)起之房屋税案件开始适用。 财政部说明,依房屋税条例第15条第1项第2款规定,业经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济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完成财团法人登记者,其直接供办理事业所使用之自有房屋,免征房屋税。由于现行稽征实务上,对于宗教团体或具宗教性质之社会福利事业捐助成立,向行政院卫生署立案为医疗财团法人之医院所使用之自有房屋,得否依上开规定免征房屋税之认定不一致,行政院前邀集该部、行政院卫生署、内政部及法务部等共同研商订定上开基准,供稽征机关遵循
房地合一税上路后,不时传出民众继承有房贷的房子,转卖虽有赚,但是房地合一税一扣,反而要倒赔。财政部昨(15)日发布解释函令,继承房屋转卖可扣除房贷部分,再计算获利,专家说,令许多人喊痛的房地合一bug,可望有些部分解套。 高源估价师事务所陈碧源表示,财政部解释令确实可解决继承有房贷房子,继承人不想背债,把房子卖掉,没拿到半毛钱,反而要缴交房地合一税的问题
一般我们说的“劳保”其实包含三项内容:普通事故、职业灾害、失业。三项保费负担比例分别是: 如果雇主自愿参加劳保,则保险范围不包括失业,因此虽然与员工的保险费分摊比例相同,但因保险范围不同,所以费率也不同: 本文所提供之建议、评论、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系基于现行法规所提供。现行法规未来可能改变,且主管机关之个案解释亦可能不同,甚或回溯生效
“我已经有了全民健保,还要购买医疗险吗?”、“我没有全民健保,购买医疗险会理赔吗?”不论有没有全民健保,保户都有一堆疑问。全民健保可以说是医疗的基本保障,商业医疗险则可说是医疗的加值保障。 全民健保是一种社会保险,公平照顾全体国民因此所提供的是基本的医疗保障,有部分的医疗费用是不给付的
1. 111.09.05 解释函令 各行政规则涉及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有关基础设施与资通安全、数位包容(含普及服务基金)、稀有资源(无线电频率、号码、网址等)、通讯产业辅导、奖励、财团法人电信技术中心、财团法人台湾网络资讯中心之监督管理相关事项,自111年8月27日起皆由数位发展部及所属承接。 2. 111.08.24 解释函令 行政院公告:“配合行政院组织改造以111年8月27日作为新机关组织调整生效日者之变更管辖机关法律条文表”及“配合行政院组织改造以111年8月27日作为新机关组织调整生效日者之变更管辖机关法规命令及职权命令条文表”各1份。
我们将公司设立分为下表八个程序,其中许多程序可以同步进行,因此全部所需时间不需要八个步骤相加。另外,目前只有台北市的公司需要土地使用分区预查(程序二),所以所需时间增加约2周。简单的说: 本文所提供之建议、评论、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系基于现行法规所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