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
东莞市博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公司专业从事企业科技信息咨询及科技项目申报,是企业与政府政策、企业与市场之间的“桥梁”,以帮助企业实现“科技增值”为服务宗旨。公司扎根东莞,了解科技政策,为东莞市众多大中小企业提供科技项目的咨询及申报服务,具有丰富的申报经验和专业的辅导团队
各州(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滇中新区地税局,国家及省级高新区管委会,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级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服务意识,精心谋划部署,夯实责任,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辅导力度,精准锁定政策受惠企业群体,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努力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各地方在落实政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省科技厅创新发展处、省财政厅税政处、省国税局所得税处和省地税局税政二处。 附件: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点击下载)
高新技术企业第四季度购置了一台设备不用于研发,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明确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问:我公司处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在第四季度购置了一台设备,预计不会用于研发,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所明确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政策,是独立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并不要求企业购置的设备、器具必须用于研发。因此,你公司购置的设备,无论是否用于研发,只要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均可以适用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近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了前两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连云区8家企业名列其中,通过率达80%,远超全市平均水平。此外,今年全区获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96家,比去年增长23%;获批高企后备库企业10家,比去年增长100%;申报国家高企17家,已全部完成推荐上报,申报成功率100%。 今年以来,连云区将科技企业培育作为科技工作的重中之重,围绕科技企业“小升高”、“高升规”计划,实施行政推动、专家指导、资金奖励三管齐下,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数量,扩大高新技术产业规模,助推经济转型升级
为避免好公司被疫情打乱挂牌计划,证交所、柜买中心同步公告放宽上市柜申请条件。(本报系数据库) 上市柜公司第2季财报出炉,在台积电(2330)等半导体、笔电族群业绩“强者恒强”带动下,全体合计获利达5412亿元,为历史同期次高,单季每股纯益(EPS)创新高共111家,则是历史同期新高。法人预期,第3季上市柜公司获利有望冲历史新高
2020年1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019年(第26批)新认定及全部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以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依托单位的技术中心被正式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本次荣誉的获得,进一步彰显了本公司研发平台的综合技术创新实力提高到一个新的台阶
国家统计局近日发布数据:2022年我国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以下简称研发经费)继续保持两位数增长,投入总量迈上3万亿元新台阶;经费投入强度(研发经费与GDP之比)较快提升,达到2.55%。 据介绍,2022年,受多重超预期因素冲击,全社会研发活动受到一定影响,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持续加力,科技奖励和激励机制不断完善,有效激发了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拉动全社会研发投入总量迈上新台阶。 初步测算,2022年我国研发经费投入达30870亿元,首次突破3万亿元大关,比上年增长10.4%,自“十三五”以来已连续7年保持两位数增长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工信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入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扎实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互促共进。 《通知》明确,“散乱污”企业是指生产工艺简单,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基本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简陋,环境污染严重,无相关审批手续的企业。此次整治重点主要是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煤炭洗选和存储,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行业制造加工企业,或在当地形成产业集聚但缺乏规划、管理混乱、污染严重的企业群
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这些问题你们都注意了吗? 企业使用劳务派遣这中用工形式,是为了节省企业用人成本,规范企业用工管理,但是对于使用劳务派遣工中会产生的一些问题,大家注意了吗?例如:小微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是否计入本企业从业人数?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能否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并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接下来今元人才小编就一一为大家解答。 问题一: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能否计入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台中讯)政府机关不具营利性质,一般大众多认为没有课税的问题,殊不知政府机关销售货物或劳务,或购买国外劳务仍应依法缴纳营业税。 中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本法规定课征营业税,并以销售货物或劳务之营业人为纳税义务人。又同法第6条第2款规定,非以营利为目的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有销售货物或劳务者亦为营业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