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劳役
民国98年1月21日经总统令修正公布刑法第41条条文,自同年9月1日施行,以社区服务代替短期自由刑及罚金刑,正式启动我国“易服社会劳动制度”的执行,具体实现宽严并进的刑事政策,为我国刑事政策之重要变革。 社会劳动系以提供无酬的劳动服务,作为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易服劳役期间一年以下之一种替代措施,属于刑罚的一种易刑处分,具有处罚性质。 社会劳动提供之劳动服务内容包括清洁整理、居家照护、弱势关怀、净山净滩、环境保护、生态巡守、社区巡守、农林渔牧业劳动、社会服务、文书处理、交通安全以及其他各种无酬且符合公共利益之劳动或服务
释字775号解释之二:违宪范围何在? “惟其不分情节,基于累犯者有其特别恶性及对刑罚反应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于不符合刑法第59条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为人所受之刑罚超过其所应负担罪责之个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过苛之侵害部分,对人民受宪法第8条保障之人身自由所为限制,不符宪法罪刑相当原则,抵触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 从这段解释文来看,违宪的情况是这样的: 不分情节,只是因为累犯有特别恶性或对刑罚反抗力薄弱,而一律加重“最低”本刑。 案件不适用刑法第59条,没有情堪悯恕可以减刑的情况
本法 112.02.08 修正之第 91-1 条条文自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罚金易服劳役,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以提供社会劳动六小时折算一日,易服社会劳动: 二、入监执行逾六月有期徒刑并科或并执行之罚金。 三、因身心健康之关系,执行社会劳动显有困难
活动日期:104年7月~ 9月 活动地点: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检察署第二办公室会议室 参加人数:7月份84人、8月份98人、9月份108人 合计254人 活动内容: 我国刑法97年底修法增订社会劳动制度,98年9月开始实施,使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宣告及罚金易服劳役者,可借由社会劳动代替入监服刑,作为替代短期自由刑或罚金刑执行,具有处罚性质的易刑处分,提供无偿劳务服务他人、补偿社会,可以继续维持家庭功能。 本署为使社会劳动制度执行顺利,针对每月开始报到执行社会劳动之新案规定于特定日期至本署第二办公室进行社会劳动行政说明会课程,会中说明执行社会劳动应注意事项以及相关规定,让执行之社会劳动人能符合规定执行社会劳动,并于规定履行期限内执行完毕。 另外行政说明会奉法务部指示及本署政风室要求,于活动中实施生命教育、反贪渎检举管道及反毒宣导,并且也结合桃园市卫生局各区卫生所针对学员进行艾滋防治教育的宣导及提供免费口腔黏膜检查和戒烟咨询服务
徒刑、拘役、罚金、社会劳动与劳役间转换及折算之方式? 依据检察机关办理易服社会劳动作业要点第12点规定,徒刑、拘役、罚金、社会劳动与劳役间转换及折算之方式如下: 1、前经声请易科罚金获准,嗣逾期未缴或无力完纳者,得依刑法第41条第2项之规定,声请易服社会劳动。于获准许并履行部分社会劳动后,得具状陈明易科罚金,惟以一次完纳罚金为限,不得再分期。履行部分社会劳动后,若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社会劳动,情节重大,或是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完毕者,除易科罚金并一次完纳者外,执行原宣告之自由刑
社会劳动行政说明会(第二季) 活动日期:104年4月~ 6月 活动地点: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检察署第二办公室会议室 参加人数:4月份84人、5月份63人、6月份85人 合计232人 活动内容: 我国刑法97年底修法增订社会劳动制度,98年9月开始实施,使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宣告及罚金易服劳役者,可借由社会劳动代替入监服刑,作为替代短期自由刑或罚金刑执行,具有处罚性质的易刑处分,提供无偿劳务服务他人、补偿社会,可以继续维持家庭功能。 本署为使社会劳动制度执行顺利,针对每月开始报到执行社会劳动之新案规定于特定日期至本署第二办公室进行社会劳动行政说明会课程,会中说明执行社会劳动应注意事项以及相关规定,让执行之社会劳动人能符合规定执行社会劳动,并于规定履行期限内执行完毕。 另外行政说明会奉法务部指示及本署政风室要求,于活动中实施生命教育、反贪渎检举管道及反毒宣导,并且也结合桃园市卫生局各区卫生所针对学员进行艾滋防治教育的宣导
如同‘赛德克巴莱’中莫那鲁道的英雄特质,那种追求心中远大的终极价值,明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意志力与胆识,无关乎个人资历高低、无关乎周遭环境冷暖…勇敢的奖赏不应该只是孤独! 上集太阳旗 9月9日上映、下集彩虹桥9月30日上映。 在险恶的日据时代,赛德克族被迫失去自己的文化信仰,男人须服劳役不得狩猎、女人帮佣不能编织彩衣,骁勇善战的英雄莫那鲁道,见证三十年来的压迫统治。 因一场误会种下日警和赛德克族的紧张关系,自此族人便活在恐遭日警报复的阴霾中,忍辱负重的莫那鲁道在深思后,虽知将面临灭族危机,但他明白唯有挺身为民族尊严反击,才能成为真正的赛德克人,于是决心带领族人循着祖灵之训示,夺回属于他们的猎场...
刑法第42条之1罚金易服劳役,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以提供社会劳动6小时折算1日,易服社会劳动: 一、易服劳役期间逾1年。 二、入监执行逾6月有期徒刑并科或并执行之罚金。 三、因身心健康之关系,执行社会劳动显有困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