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42条之1罚金易服劳役,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以提供社会劳动6小时折算1日,易服社会劳动:

一、易服劳役期间逾1年。

二、入监执行逾6月有期徒刑并科或并执行之罚金。

三、因身心健康之关系,执行社会劳动显有困难。

前项社会劳动之履行期间不得逾2年。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社会劳动,情节重大,或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完毕者,执行劳役。

社会劳动已履行之时数折算劳役日数,未满1日者,以1日论。

社会劳动履行期间内缴纳罚金者,以所纳之数,依裁判所定罚金易服劳役之标准折算,扣除社会劳动之日数。

依第三项执行劳役,于劳役期内纳罚金者,以所纳之数,依裁判所定罚金易服劳役之标准折算,扣除社会劳动与劳役之日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