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六)销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社会保障卡规范》(LDT32—2015)全文。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制作发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10号)三、金融社保卡服务(十)销卡,死亡、出国定居、外省就业等不再在云南统筹区内参保的人员应做销卡处理。

工作人员核查个人身份证件,根据社会保障卡信息在业务系统中查询并办理注销业务。

根据业务系统办理提示反馈结果(金融功能注销须到银行服务窗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