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98年1月21日经总统令修正公布刑法第41条条文,自同年9月1日施行,以社区服务代替短期自由刑及罚金刑,正式启动我国“易服社会劳动制度”的执行,具体实现宽严并进的刑事政策,为我国刑事政策之重要变革。

社会劳动系以提供无酬的劳动服务,作为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易服劳役期间一年以下之一种替代措施,属于刑罚的一种易刑处分,具有处罚性质。

社会劳动提供之劳动服务内容包括清洁整理、居家照护、弱势关怀、净山净滩、环境保护、生态巡守、社区巡守、农林渔牧业劳动、社会服务、文书处理、交通安全以及其他各种无酬且符合公共利益之劳动或服务。

本署现遴聘有34个机构协助社会劳动业务,执行成果十分丰硕,这一年多来不仅运用社会劳动人力协助辖区各乡镇市区环境、公园之清洁及资源环保回收工作,期间更投入“莫拉克风灾”竹崎乡亲水公园、东石乡吊蚵场、“凡那比风灾”嘉义公园灾后环境重整工作、新港生命纪念馆旁土地之整理…等具有公益性专案,让轻微犯罪者以实际的劳动行为,创造有形又富含公益的产值来回馈乡里。

自98年9月起迄今(100年3月28日)本署共核准社会劳动案951件,提供劳动服务已达22万3千951个小时,若以基本工资(99年度)每小时95元计算,至少创造了新台币2127万5345元的产值;另外从受刑人矫正费用每人每月约1万3389元来计,亦为国库节省约1665万矫正经费。

本署推动“易服社会劳动”政策秉持照顾弱势、服务乡里、回馈社会的精神,一方面让轻罪的社会劳动人不因入监服刑而被标签,另一方面借由社会劳动提供无偿的服务来回馈社会,共同创造政府、社会、社会劳动人三赢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