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自然人从事光伏发电项目,销售电力产品时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1、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14条: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加强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吊销价格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过程中的协调配合,国家计委、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价格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价格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第一条 为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加强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吊销价格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过程中的协调配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有《价格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成都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创业载体对大学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创业群体的指导、孵化、服务功能,根据相关要求做好认定工作。下面来看看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认定要求。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市)县人社部门牵头,会同当地财政局、教育部门、退役军人局、团(工)委开展2022年年度复核工作
第一条 根据广西大学《关于做好2019年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广西大学对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与工作细则。 第二条 物理科学与工程技术学院成立由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负责的、由各专业负责人组成的学生转专业考核小组,制定、公布本学院转专业考核与接收实施细则,并负责本学院转专业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物理科学与工程技术学院的学生转入、转出条件按照《广西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2017年1月修订)》执行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内部评议与社会评议相结合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机制,实现行政机关工作的透明、公开、廉洁、高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活动。 第三条监督评议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制订、落实情况; (三)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全面、及时、准确; (四)政府信息公开是否规范、便民以及公开的效果、群众的满意度等; (五)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处理,投诉处理是否及时落实; (六)其他需要监督评议的内容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北京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京教计〔2018〕20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等9所高校开展京津冀跨省市高职单独考试招生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9〕2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已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和录取
(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7年1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实施依据 1.《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通过,2008年4月修订)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2.《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国务院令第161号)第十八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和其他费用。” 3.《山东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鲁政发〔2012〕24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