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第一条 中共鞍山师范学院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鞍山师范学院议事协调机构,直接受中共鞍山师范学院委员会领导。 第二条 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由校党委有关领导同志、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中共鞍山师范学院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委审计办),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一条 根据国家务学位办《关于加强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建设的通知》(学位办[2006]28号),更好发挥教育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和职能,特制定全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全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是全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完成全国金融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秘书处的工作宗旨是:认真落实全国金融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各项决定,推动我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促进我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公益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规范管理,提高实施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益项目是指本基金会《章程》规定范围内的具有与本基金会宗旨相一致的各类公益活动,主要包括: 1、本会自主开展的项目; 2、本会与政府、企业、个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开展的项目; 3、按照捐赠人意愿开展的公益项目。 第三条 本会组织开展的各类公益项目由秘书处负责实施、管理与监督
批准东音(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审批(一般办理方式) 事项名称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审批(一般办理方式)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或许可证号 京广行许字[2023]00312023030700106 ,申请人依法向我局申请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许可,我局于依法予以受理。经我局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符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之规定,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1.申请人自即日起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许可; 2.请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到我局领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刘天华阿炳中国民族音乐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非公募性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弘扬中华民族优秀音乐文化,培养优秀民族音乐人才,推动优秀民乐作品创作,扶持大型民族音乐品牌活动,拓宽民族音乐艺术交流渠道,促进中国优秀民族音乐走向世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际海事组织的成员国及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一日订于伦敦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下称“公约”)的缔约国;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五日对公约第II-2章作出修改,使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在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以后成为公约下的强制性规定,并透过第MSC.61(67)号决议通过了《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以照会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经修订的公约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基于此,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1999号法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命令公布包含上指规则的第MSC.61(67)号决议的中文及英文文本。
(2007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 2016年7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一次修订 2019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资金融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我局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深入开展专题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积极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现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有关意见请于2019年11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我局
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第3号2003年12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应对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以下简称“重大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安定,确保保险业正常运行,及时履行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职能,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与保险业相关的、突然发生的,可能严重影响或者危及保险业正常运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社会安定的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以及其他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机制的重大事件。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为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指导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公司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和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报告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监督、检查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公司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机构的抵押登记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公证部门为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财产”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组织所有的机械设备、牲畜等生产资料; (二)位于农村的个人私有房产; (三)个人所有的家具、家用电器、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生活资料; (四)其他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