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际海事组织的成员国及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一日订于伦敦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下称“公约”)的缔约国;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五日对公约第II-2章作出修改,使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在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以后成为公约下的强制性规定,并透过第MSC.61(67)号决议通过了《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以照会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经修订的公约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基于此,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1999号法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命令公布包含上指规则的第MSC.61(67)号决议的中文及英文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