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知行政院公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宣导。
197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CEDAW),并在1981年正式生效,其内容阐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缔约国应采取立法及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对妇女之歧视,确保男女在教育、就业、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会、经济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权利。此一公约可称之为“妇女人权法典”,开放给所有国家(state)签署加入,不限于联合国会员国,全世界已有187个国家签署加入。
CEDAW内容详列各项性别平等权利,包含参与政治及公共事务权、参与国际组织权、国籍权、教育权、就业权、农村妇女权、健康权、社会及经济权、法律权、婚姻及家庭权等。
鉴于保障妇女权益已成国际人权主流价值,我国为提升我国之性别人权标准,落实性别平等,行政院爰于2006年7月8日函送公约由立法院审议,经立法院于2007年1月5日议决,2月9日 总统批准并颁发加入书。为明定CEDAW具国内法效力,行政院于2010年5月18日函送“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施行法”草案,经立法院2011年5月20日三读通过, 总统6月8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施行法,要求各级政府机关必需采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消除性别歧视,并积极促进性别平等各级政府行使职权,应符合公约有关性别人权保障之规定,并应筹划、推动及执行公约规定事项。同时需依照CEDAW规定,每4年提出我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国家报告,并邀请相关学者专家及民间团体代表审阅;各级政府机关执行公约所保障各项性别人权规定所需之经费,应依财政状况,优先编列;另各级政府机关应于施行法施行3年内完成法令之制定、修正或废止,及行政措施之改进,以符合CEDAW规定。
CEDAW于国内生效是我国推动性别平等的重要里程碑,促使我国性别人权状况与国际接轨,两性权益均获得平等保障,性别歧视逐步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