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一九七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之《精神药物公约》延伸至澳门地区,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该公约约束之相同规定适用。

第183/99号共和国总统令 - 将一九七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之《精神药物公约》延伸至澳门地区,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该公约约束之相同规定适用。

第185/99号通告 - 兹公布:作为《精神药物公约》保管人之联合国秘书长透过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之照会作出通知:葡萄牙政府已于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三日通知该公约适用于澳门地区。

第85/2001号行政长官公告 - 命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一九七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于维也纳签署的《精神药物公约》的缔约国作出的有关将该公约继续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通知书。

共和国总统根据《宪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及《澳门组织章程》第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条及第七十条之规定,命令如下:

将一九七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之《精神药物公约》延伸至澳门地区,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该公约约束之相同规定适用;该公约系经一月三十日第10/79号命令通过,且文本已公布于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日《共和国公报》第一组。

将本总统令连同上述通过公约之命令及公约之文本公布于《澳门政府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