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公布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在东京签署的《亚洲及太平洋地区承认高等教育资历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二零一四年七月,就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在东京签署的《亚洲及太平洋地区承认高等教育资历公约》(下称“《公约》”),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交存了核准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交存核准书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受《公约》第四章第七条、第五章第一条至第三条、第六章第三条和第八章第四条规定的约束;
《公约》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包括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生效;
基于此,行政长官根据第3/1999号法律《法规的公布与格式》第五条(一)项和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命令公布《亚洲及太平洋地区承认高等教育资历公约》的中文和英文正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