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铜黄高速公路是指陕西省境内铜川市至黄陵县的高速公路,该线路南起铜川市耀县(现在改称耀州区)城南杏林村,与西铜高速公路(西安-铜川)相连,途经耀县、铜川郊区、宜君、黄陵三县一区,北止于黄陵县康崖底,与即将开工建设的黄陵至延安及在建的延安至安塞、榆林至靖边高速公路相接。全长72.256公里。铜黄高速公路路基宽度21.5米,设计行车速度60公里/小时,全线实行全封闭、全立交
铜黄高速公路是指陕西省境内铜川市至黄陵县的高速公路,该线路南起铜川市耀县(现在改称耀州区)城南杏林村,与西铜高速公路(西安-铜川)相连,途经耀县、铜川郊区、宜君、黄陵三县一区,北止于黄陵县康崖底,与即将开工建设的黄陵至延安及在建的延安至安塞、榆林至靖边高速公路相接。全长72.256公里。铜黄高速公路路基宽度21.5米,设计行车速度60公里/小时,全线实行全封闭、全立交
《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解决我国面临的公共健康问题,并帮助有关国家、地区解决其面临的公共健康问题,落实世界贸易组织多哈部长级会议《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宣言》(下称“多哈宣言”)和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关于实施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第6段的决议》(下称“总理事会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传染病,是指导致公共健康问题的艾滋病、肺结核、疟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其他传染病
现行“台北市公共饮食场所卫生管理规则”自98年1月23日以府法三字第09833117900号令订定发布实施。惟法源“食品卫生管理法”于中华民国103年2月5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17801号令公布修正名称及内容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缘此,本规则第一条及第十八条实有配合上开法令进行条次修正之必要。 配合“食品卫生管理法”业于103年2月5日公布修正名称及内容条次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其修正重点如下: 一、因应食品卫生管理法修正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及条次变更,酌修文字,使臻明确
本文摘要:一、老赖判刑后还用还钱吗?1、老赖被法院判刑,属于刑事犯罪,但仍然要负担民事归还责任。2、《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讯断、裁治罪】对人民法院的讯断、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老赖判刑后还用还钱吗?1、老赖被法院判刑,属于刑事犯罪,但仍然要负担民事归还责任
该项目位于辽宁省葫芦岛市,全长90公里,投资总额52.59亿元,挖填总量2040万立方米,桥梁75座,隧道5座,服务区1处,是辽宁省第一条采用BT+总承包模式建设的高速公路工程。 由中交一公局(葫芦岛)建兴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投资建设,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作为法人单位, 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北京建筑分公司参与施工,2012年9月1日开工建设,2014年9月20日建成通车。监理单位为辽宁第一交通工程监理事务所、辽宁驰通公路工程监理事务所,设计单位为辽宁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辽宁省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局负责质量监督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现就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音像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促进音像事业的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唱片、激光唱盘、录像带、激光视盘(含数码激光视盘)、激光唱视盘等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等经营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