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本办法依人民团体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订定之。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指由社会团体聘雇,承办各该团体会务、业务之人员。 前项工作人员职称、员额及资格条件,应配合团体规模、财力及业务需要,由理事会订定实施;依资格条件遴选工作人员,提经理事会通过后聘雇之
近几年,一到“618”“双11”以及店庆日前后,电商平台“二选一”问题就会频现。截至目前,遏制“二选一”的相关法律法规越来越多,但效果却不尽如人意。 必须承认,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从来不会一蹴而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第二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据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号消息,最高人民法院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提出,高级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依法作出的死刑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其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阶段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并将告知情况记入宣判笔录等。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于2019年4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7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2019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7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新华社北京8月17日电(记者 王优玲)记者17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了解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于近日修改。修改后的管理办法规定,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其中,《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提到“具有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第十二条第二款)。 为方便广大造价工程师报考人员查询,现转载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城乡规划专业评估委员会等评估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布高等学校建筑学、城乡规划、给排水科学与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工程管理专业评估(认证)结论的通告”(土建专业评估通告〔2018〕第2号)
申请人于抽签程序中,有第十六条第一项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机关得撤销或废止其参加抽签之权利;于得标后始发现者,撤销或废止其得标。 前项情形,已缴纳之审查费及其利息不予发还,已发还者应予追缴。 申请人申请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补正,并驳回其申请;其审查费、押标金及其利息不予发还,已发还者,并予追缴: 一、违反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项或第十二条规定
投保单位或雇主未依第十二条规定,为所属劳工办理投保、退保手续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并令其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应按次处罚。 符合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之劳工,投保单位应于本法施行之当日或劳工到职、入会、到训之当日,列表通知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但依第六条第三项第三款公告之人员,投保单位应于该公告指定日期为其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条 附二院(筹)征地资金管理由学院财务按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附二院(筹)征地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合理、有效的管理和使用好附二院(筹)征地资金,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附二院(筹)征地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的原则:附二院(筹)征地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附二院(筹)征地及征地所涉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