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mg4355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九条 除以市场化方式参与mg4355业风险处置外,保障基金公司投资主要限于银行存款、同业拆借、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票据)、金融债券、货币市场基金,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投资渠道。(部分节选) 第十八条 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外,保障基金的日常运用主要限于银行存款、同业拆借、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票据)、金融债券、货币市场基金,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公司通过对保障基金进行市场化投资管理,实现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有效预防、化解和处置mg4355业风险
《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解决我国面临的公共健康问题,并帮助有关国家、地区解决其面临的公共健康问题,落实世界贸易组织多哈部长级会议《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宣言》(下称“多哈宣言”)和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关于实施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第6段的决议》(下称“总理事会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传染病,是指导致公共健康问题的艾滋病、肺结核、疟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其他传染病
政府采购活动中,多个供应商组成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遇到问题时,联合体的部分成员可否提起政府采购投诉?通过下面的案例,财小鲤带大家一起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案情简介: A公司和B公司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某市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投标
立法院第9届第6会期司法及法制、交通两委员会第1次联席会议(事由:并案审查(一)行政院函请审议“飞航安全调查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名称并修正为“国家运输安全调查委员会组织法”、(二)委员林俊宪等16人拟具“飞航安全调查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条文修正草案”、(三)委员陈素月等17人拟具“飞航安全调查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之一及第十条条文修正草案”、(四)委员周春米等21人拟具“飞航安全调查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条文修正草案”、(五)委员陈素月等18人拟具“国家运输安全调查委员会组织法草案”、(六)委员李昆泽等19人拟具“大众运输安全调查委员会组织法草案”、(七)委员林俊宪等17人拟具“国家运输安全调查委员会组织法草案”、(八)亲民党党团拟具“国家运输安全调查委员会组织法草案”、(九)委员黄国书等18人拟具“运输安全委员会组织法草案”、(十)委员叶宜津等17人拟具“国家运输安全调查委员会组织法草案”及(十一)委员郑宝清等16人拟具“运输安全委员会组织法草案”案。第9届 第6会期 主办单位:司法及法制委员会
2月22日,《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增加了鼓励企业慈善捐赠的内容。 草案拟将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台北大众捷运股份有限公司原依规定需申报财产人员,在公营大众捷运股份有限公司设置条例通过后,由该公司重新进用者,如不具公务员身份,即无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及其相关规定之适用,自无需再行申报财产 公营大众捷运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捷运公司董事长、监察人及代表公股之董事,具公务员身份;总经理及其余董事,得不具公务员身份。”同条第二项规定:“捷运公司副总经理以下之从业人员,除第十二条规定外,依公司人事规章办理,不适用公务员有关法令之规定。”显系有意以立法方式排除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八号解释之适用
为做好本市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以下简称“一体化技术”)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一体化技术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条 申报单位申请一体化技术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某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公开招标某项目,在其提交的采购文件中有这样一段内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人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中标后未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4)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 (6)《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行为。 对上述内容,在采购人内部审查采购文件时存有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这是严重的违规行为,应当明确要处罚相关违规的投标人,不然投标人就肆无忌惮了。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列入“黑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是严重的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才可以,没有法律法规的支撑,采购文件不能作出此类要求
(2015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8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通过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