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第一条 中国工业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为表扬对工业工程学术或实务方面有重大成就及推动本会会务有杰出贡献者,特设置中国工业工程学会会士遴选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会士候选人须具下列事迹之一︰ (一) 具本会会员资格五年,且对于工业工程学术研究或推动有特殊贡献者 (二) 具本会会员资格五年,且对于工业工程实务应用有特殊贡献者 (三) 积极推动会务,且为国际知名相关学会会士者 第三条 会士候选人需经本会会员五人以上或会士二人以上推荐,并检附以下相关资料,于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送交本会秘书处: (一) 申请表格 (二) 推荐函三份以上 (三) 相关杰出事迹说明 (四) 其他有利审查之个人资料 第四条 本会“会士遴选委员会”第一届由本会全体理监事组成,其后由历届会士组成。开会时以出席人数二分之一(含)以上始得开议,经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委员同意始获选为会士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第 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合法、诚信经营,推动建立健全版权合作机制,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媒体依照前款规定转载他人作品,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益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一些诈骗手段,有时这个诈骗手段是我们不知道的,那么非法集资被抓住了是否需要冻结财产,相关规定是怎样的?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你们有帮助。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公布)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 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9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初任法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二)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国家对初任法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订定《弱势家庭特别援助规章》——废止第21/200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 第21/200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 - 社会工作局除每月向处于最低维生指数以下的个人或家庭发放定期津贴外,亦会借着发放补助来援助这些具特殊需要的家庭。 第158/2018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 - 调整《弱势家庭特别援助规章》第三条、第四条及第五条所载的补助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已于2019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1763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的减刑、假释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第二条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