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弱势家庭特别援助规章》——废止第21/200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
第21/200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 - 社会工作局除每月向处于最低维生指数以下的个人或家庭发放定期津贴外,亦会借着发放补助来援助这些具特殊需要的家庭。
第158/2018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 - 调整《弱势家庭特别援助规章》第三条、第四条及第五条所载的补助金额。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订定《弱势家庭特别援助规章》,该规章附于本批示并为其组成部分。
二、本批示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
一、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二零零三年财政年度的施政方针,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向三类弱势家庭,即单亲、残疾人士和长期病患者家庭继续额外提供特别援助,以协助有关人士渡过较为困难的时期。
二、本规章制定前款所指特别援助的一般规定。
一、特别援助的条件审查和发放由社会工作局(以下简称社工局)负责。
二、凡处于社工局所订定的最低维生指标以下,并符合本规章规定的个人或家庭均可向社工局申请下列特别援助,并应社工局要求提交所需证明文件:
三、前款所指的三项特别援助不影响个人或家庭目前在社工局所领取的定期津贴。
四、护理补助和残疾补助不得同时兼收,领取护理补助或残疾补助同时,可领取学习活动补助。
一、凡单亲家庭可为就读于幼稚园、小学、中学或大学的子女申请学习活动补助。
二、学习活动补助每月发放。就读于幼稚园或小学者,每人每月可领取澳门币二百元;就读于中学者,每人每月可领取澳门币四百元;就读于大学者,每人每月可领取 澳门币六百元。*
三、鉴于祖孙家庭面临的困境与单亲家庭相若,因此该等家庭的被照顾就学者亦可按前款的规定收取相关的补助。
一、凡经确定长期患有精神病、中重度贫血(血红蛋白九克或以下)、恶性肿瘤、糖尿病及其合并症病患、重要器官功能不全、播散性红斑狼疮、结核病(在治疗中)和需要进食流质食物、造口病患、或因疾病以致长期卧床,又未在公立或受政府资助的院舍、或卫生局辖下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照顾或住院治疗的患者可申请护理补助。
二、护理补助每月发放。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无亲属的独居者每月可领取澳门币一千元;有亲属者每月可领取澳门币八百元。*
一、凡属智障、双目严重弱视、听觉严重受损、严重肢体伤残(如截肢、失去手掌或脚掌和严重丧失手指功能等)、因残疾以致长期卧床、全身或半身瘫痪,并未在公立或受政府资助的院舍、或卫生局辖下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照顾或住院治疗的残疾人士可申请残疾补助。
二、残疾补助每月发放。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无亲属的独居者每月可领取澳门币八百元;有亲属者每月可领取澳门币六百元。*
一、特别援助于申请获批准后的翌月开始发放。
二、当令受益人不再符合领取特别援助条件的事实发生后,受益人或其家人应立即通知社工局,并在该事实发生后的翌月停止领取有关补助。
三、因前款或其他情况所引致多收的补助,应全数退还社工局。
废止第21/200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