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为推动毒品防制业务,应设基金,其来源如下:
一、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犯本条例之罪所科罚金及没收、追征所得款项之部分提拨。
三、违反本条例所处罚锾之部分提拨。
一、补助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前条第一项所列事项。
二、办理或补助毒品检验、戒瘾治疗及研究等相关业务。
三、办理或补助毒品防制宣导。
四、提供或补助施用毒品者安置、就医、就学、就业及家庭扶助等辅导与协助。
五、办理或补助与其他国家或地区间毒品防制工作之合作及交流事项。
六、办理或补助其他毒品防制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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