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依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申请改姓、冠姓或撤销冠姓者,应检附证明文件,申请户籍地户政事 务所核定。 依本条例第六条申请改名或依本条例第七条申请更改姓名者,应填具申请书,检附户籍誊 本及证明文件,申请户籍地户政事务所陈转该管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定。但未满十四 岁者,由户政事务所核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浙江省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内容。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一条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效,期限________年,其中试用期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如双方需要,可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签劳务雇佣合同。如合同期已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但受雇方从事的有关工作和业务尚未结束,则合同应顺延至有关工作业务结束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配置毕业生资源,鼓励和表彰学生在校期间努力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贯彻“优生优荐”的原则,为社会输送优秀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和资格: (一)国家计划招收的应届本、专科学生(含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 (二)参加评选的本科毕业生必须同时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三)在校期间曾被评为校级或校级以上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四)学生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未受过处分。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5%
我公司拟建设“30000m3/h焦炉煤气制氢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的规定,现向公众公告如下信息: 一、《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000m3/h焦炉煤气制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网络链接见第五条;查阅纸质版报告书请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等方式联系建设单位; 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周边受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网络链接见第五条; 四、公众提供意见的主要方式和途径: 1)直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等方式给建设单位提出对项目的意见和建议;2)申请参加公众参与座谈会,提出对该项目的意见。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2023年3月9日至2023年3月22日(10个工作日) 链接:征求意见稿及意见表全文见附件或链接。
高山青年科学家奖评定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 第一条 为纪念著名地球化学家、中国科学院院士、英国皇家化学学会会士、国际地球化学学会会士、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高山教授,弘扬高山精神并鼓励青年学者继承和发扬艰苦奋斗、严谨求实、勇于创新、追求卓越的科学精神,为高等地质教育事业和科学研究做贡献,根据《高山青年奖励基金管理办法》,制订高山青年科学家奖评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山青年科学家奖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每一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高山青年科学家奖评选范围:固体地球科学及相关分析技术领域,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出生于1986年6月30日及以后)的高校青年教师、科研院所青年科技工作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根据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6号,以下简称“国土资规6号文”)于2022年9月到期。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要求,继续做好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根据《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部决定对文件部分表述修改后印发: 一、修改文件中涉及自然资源部门名称的表述。将“国土资源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加强市场内经营主体商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不合格农产品活动,确保市场内经营主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农产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农产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不合格农产品退市制度,是指对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农产品,采取停止销售并退出市场措施的管理制度。 第二条 下列农产品为不合格农产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市场: 4.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6.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7.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8.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9.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一条 依据中华民国运输学会章程第廿五条,设技术服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第二条 本委员会采委员制,置委员七至十三名,其中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由本学会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同意后聘任之。其他委员由本委员会主任委员聘任后报请理事会核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