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据中华民国运输学会章程第廿五条,设技术服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第二条 本委员会采委员制,置委员七至十三名,其中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由本学会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同意后聘任之。其他委员由本委员会主任委员聘任后报请理事会核备。

第三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任期均为二年,期满得续聘之。

第四条 本委员会负责有关本学会技术服务有关事宜,其主要任务如下:

一、协助办理公私机关 (构) 委托之运输研究计划相关事宜。

二、协助办理公私机关 (构) 委托之运输技术评鉴工作相关事宜。

三、举办专题座谈会并提供公私机关 (构) 运输问题之咨询服务。

四、编订运输词汇,统一运输专用名词。

第五条 有关技术服务计划由本委员会选聘本会会员担任计划主持人负责该计划之执行,技术服务执行方式依本会技术服务作业要点办理。本会技术服务作业要点另订之。

第六条 本委员会得置执行秘书一人,由主任委员聘任之,负责联系及处理交办事宜。

第七条 本委员会每三个月由主任委员召集委员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八条 本委员会之年度工作计划与进度工作报告应提报理事会。

第九条 本简则经理事会通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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