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珠海8月24日电 (邓媛雯 薛炳钟)受台风“马鞍”的影响,自24日11时起,港珠澳大桥海事局对港珠澳大桥桥梁航道实施临时水上交通管制,禁止任何船舶通过桥梁航道。 当天6时,珠海气象台正式发布了黄色台风预警信号。珠海市三防指挥部8时起将防风Ⅳ级应急响应升级为Ⅲ级,全市幼儿园、托儿所和小学停课,停止高空、水上和户外作业
(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们组织修订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为贯彻落实娱乐天地平台厅《关于在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过程中加强企业产权保护的意见》(苏环办〔2020〕9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我们对《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认定的意见》(宁环规〔2019〕2号)进行了修改。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即日起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5月23日前反馈我局
实施依据 1.《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通过,2008年4月修订)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2.《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国务院令第161号)第十八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和其他费用。” 3.《山东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鲁政发〔2012〕24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颜洪”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一、去劳动局讨工资需要带什么资料 去劳动局讨工资需要带以下资料: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或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2、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本文有485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或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2、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为贯彻落实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全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经商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同意,现将《浙江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自《浙江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施行之日起同步运行。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应急〔2019〕8号)、《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逢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庆,全国人民都在以各种方式表达对祖国的崇高敬意,悬挂国旗就是一种。 从传统的组织升旗仪式,到商铺门前、灯杆悬挂国旗,再到各式国旗车贴、衣贴,以及火爆朋友圈的“给我一面国旗”“与五星红旗合影”头像制作小游戏,“非官方”的各种插挂国旗活动带有浓重的“民间色彩”,打造出一道道靓丽的风景线,洋溢着对新中国华诞的庆祝和喜悦。 国旗是我们祖国的象征,爱国,请从热爱国旗开始
近日,济南市国资委发布《济南市市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市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工作,提高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科学性、系统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