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加快法治自然资源建设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现将截止到2010年12月20日省内与此同时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资格且工作单位不一致的210人名单给予公示公告,公示时间为2010年12月20日至2011年1月31日。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工程建设造价员相关管理规定,与此同时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资格的工作人员,其申请注册(从事)企业不一致的,则做为“与此同时在两种或2个企业以上单位从业(从事)”解决,期限在2011年1月31日前将2个资格变更到同一企业从业(从事)。贷款逾期不办理的,将依据住建部150命令《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条例》第十一、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和中价协《全国各地工程建设造价员管理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及其《江苏〈全国各地工程建设造价员管理方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要求解决,销户工程建设造价员资格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审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商标异议复审案件和商标撤销复审案件。 商标驳回复审案件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依法裁决的案件;商标异议复审案件是指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商标异议裁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 按照中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中国商标局在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后,凡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作出初步审定决定,并将初步审定决定刊登在《商标公告》上
在某地定居,登记户口,长期定居。在某地落户,需要满足落户地规定的条件,办理一定手续后才能在该地落户。留学生也不例外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 《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规范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根据《中国共产**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根据国家、省、郑州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进市外资金及引荐客商投资我市项目的奖励。本办法所称引荐者是指引进市外资金及引荐客商投资我市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一条 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生产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矿用产品,均应提出申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 第四条 申请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 有营业执照并直接生产所申请的产品; (二) 有与生产所申请安全标志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技术力量; (四) 有满足产品标准要求的检验手段; (七) 具备一个(或几个)主要零(元)部件的生产能力,并具备产品组装与出厂检验条件; 第五条 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四)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满足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填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下列材料: (九)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还应提交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技术材料或鉴定报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部农垦社会公益性事务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农垦社会公益性事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垦社会公益性事务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费用当期未进不得补扣处罚不可“一事二罚” 某县税务机关通过对某企业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证实该企业于2004年度多结转产品销售成本20万及计入本属于2003年度发生的费用10万元。据会计人员讲:这些成本及费用本应该是计入2003年度损益的,但考虑到企业2003年度的经济效益太差,为了账面少反映一点亏损,所以在年终作账时进行了人为的调整。而税务机关当初检查该企业2003年度时,确认应弥补亏损为4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