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9969
第一条 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生产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矿用产品,均应提出申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 第四条 申请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 有营业执照并直接生产所申请的产品; (二) 有与生产所申请安全标志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技术力量; (四) 有满足产品标准要求的检验手段; (七) 具备一个(或几个)主要零(元)部件的生产能力,并具备产品组装与出厂检验条件; 第五条 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四)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满足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填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下列材料: (九)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还应提交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技术材料或鉴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