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业务员参加所属公司教育训练,其教育训练年度之计算,以该业务员初次 办理登录日期为准。 汇率风险及外汇相关法规课程之教育训练年度计算,以业务员取得人身保 险业务员销售外币收付非投资型保险商品测验并完成变更登录后,每年度 应参加,该课程以日历年度为准。 高龄客户投保权益保障之相关课程每年度之计算,以人身保险业务员登录 后之日历年度为准
今天小盈代表公司参加辖区的建设活动。在活动中认识了莫总,并在得知小盈是代账公司的老板后,就立马拉着小盈请她帮忙支招。莫总介绍2021年公司准备对旧生产设备进行大修,预计大修过程中所耗材料费、配件费186万元,支付工人工资8万元,总花费194万元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Admin(讨论 | 贡献)2017年8月22日 (二) 21:19的版本 (创建页面,内容为“'''《道教正一派传度活动管理办法》'''是中国道教协会制定的规章制度,于2015年6月29日中国道教协会第9次全国代表会议通...”) 《道教正一派传度活动管理办法》是中国道教协会制定的规章制度,于2015年6月29日中国道教协会第9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本办法旨在规范正一派的传度活动。 第一条:为继承道教传统,加强传度活动管理,规范传度仪式,根据《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以及《道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根据《yobo官网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不相适应的法规规章修订等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69号)要求,我局决定对《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6号)予以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电子公文可以仅以电子形式归档。电子公文归档应当符合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的要求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 新华社北京4月30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的考核
(2015年1月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6年9月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O五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工作,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法律顾问,是指由省人大常委会聘请,为省人大常委会提供法律意见、办理法律事务的相关专业人士。 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法律顾问的服务、管理和组织联络工作
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的通知》(鄂建[2010]55号)的精神,我们制定了《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相关政策,规范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37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的通知》(鄂建[2010]55号)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防止和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和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从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单位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信息内容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