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是一部与老百姓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也是一部保护劳动者的法律,其通过加大对劳动者保护力度,加重用人单位违法成本等方式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由于《劳动合同法》篇幅较长,无法一一列举解读,下面仅就该法的十一个要点予以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一条 遵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结合行业实际,建立健全诚信自律机制,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诚信自律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交通强国,推进品质工程,提升安全等级,保持创新活力,深化改革转型升级的重要基础。 第三条 本公约旨在树立诚信理念,信守承诺,自觉自律,共同维护全国水运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根据《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邮政代办所(以下简称“代办所”)的监督管理,切实提升代办所服务水平,国家邮政局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邮政代办所的监督管理制定专项规定。 《规定》共15条,对邮政代办所定义、设置原则、设置要求、设置程序、代办方资质和代办人员从业能力、企业主体责任、邮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邮政代办所定义
知识产权的主要领域有三:专利、商标与著作权,还有一个“营业秘密”是较少为人所提及的,但如果改称“商业间谍法(实质内容、非法规名称)”大家就比较熟悉了;尤其在一些高科技的公司之间,报载偶有谁偷谁的机密、谁跳槽时带走公司的研发文件等等,都是属于商业间谍—营业秘密法要保护的范围。 卤味的“配方”就属于营业秘密的一种,依照营业秘密法第二条前段规定:“本法所称营业秘密,系指方法、技术、制程、配方、程式、设计或其他可用于生产、销售或经营之资讯”;但是,并非所有的配方都可以受到这部法律的保护,还必须符合三个要件,简单来说就是:一、不是同业所知道的配方。二、这个配方要能好吃到赚钱
2022年9月26日至27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监察执法四处对鹤岗市丰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1条“主井-50m标高车场只安设了1道行车风门,当行车开启风门时,造成-50m标高采区变电所和机车充电硐室微风,通风系统不稳定、不可靠”的重大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一)项〕规定,依据《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10月7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对该矿下达了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特别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特此公告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外事工作人员和因公出国人员的保密意识,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维护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保密法》和《安全法》,不断提高保密意识,在涉外活动中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条 加强外事文件(密级刊物)的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监督,保证采购质量,根据《合同法》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内容一经确定,采购机关应将合同草案的有关文件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收到合同草案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采购机关方可签订合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台湾宾果平台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现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增强劳动保障监察的针对性和效率,实行企业分类监管,督促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根据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行为
(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7年1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