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活动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与国际合作的不断深化,各地区各部门与国际组织及外国有关团体、机构共同在华举办或受其委托承办会议(以下称国际会议)不断增多,对推动我国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是:不少国际会议次数多、时间长、规模大,增加了财政负担;有的过于追求形式,讲究排场,经费开支严重超出正常会议支出标准和接待范围,造成大量浪费;有的主题及所涉国家和地区交叉,邀请外国政要重复,内容宽泛,缺乏实际效果。为进一步规范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服务发展、确保重点、规范管理、精简务实”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在**际会议管理,严格执行中央和省(部)两级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郑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并科学妥善处置重大事项,落实有关重大事项报告备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重大活动管理的通知》(豫民文〔2012〕195号)、《郑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三)基金会面向社会进行公开募捐、义卖、义演、义展等募集资金的活动; (四)举办大型展览、展示、广告宣传、论坛及面向社会的讲座、培训班等; (五)重大的投资、建设、创办实体及重大公益项目; 1.吸收境外人士为理事、监事或担任名誉职务; 2.与境外机构、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 3.接受境外机构、组织或境外人士捐赠; 4.邀请境外机构、组织或境外人士参加的活动; 5.以本基金会名义组织的境外学习、考察等。 (八)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的跨组织、跨地区的学术活动以及较大影响的社会活动; (十一)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事项; (十二)规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