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并科学妥善处置重大事项,根据本基金会章程及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境外机构(或组织)参与资助的重大活动、与境外机构(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学术交流和组团出国考察等涉外活动;
(一)境外机构(或组织)参与资助的重大活动、与境外机构(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学术交流和组团出国考察等涉外活动主要报告内容:名称、宗旨、目的;重大事项涉及主办单位(含国外单位或组织)、承办单位、协助单位、实施时间、地点、对象;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涉及人员、资金等;
(二)其它重大事项的主要报告内容:重大事项基本情况、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目前状况、基金会措施等。
(一)未涉及境外机构(或组织)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理事会同意通过后执行;
(二)涉及境外机构(或组织)的重大事项,须先向相关部门申报批准,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涉及境外机构(或组织)的重大事项,获得批准后,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一)报批程序必须符合主管单位相关规定,并备案;
(二)相关活动接受社会及主管单位的监督,合理合法。
第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归档规范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