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
对于台湾都市环境的改善,后藤长官先在明治 31年(1998)成立台北和基隆市区计划委员会,开始基隆和台北的整建。 隔年,即颁布台北“市区计划”,做为台北市重建依据。他首先拆除台北城墙,并利用城墙遗址,在今忠孝西路位置上,辟建宽 45米,两旁植树的3线大道
除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者外,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或声请简易判决处刑,于第一审言词辩论终结前或简易判决处刑前,检察官得于征询被害人之意见后,径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辩护人之请求,经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项于审判外进行协商,经当事人双方合意且被告认罪者,由检察官声请法院改依协商程序而为判决。 协商的内容包括:被告愿意接受刑的的范围或愿意接受缓刑的宣告;向被害人道歉;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向公库或者指定的公益团体、地方自治团体支付一定的金额。取得当事人双方同意,被告愿意认罪,由检察官声请法院改依协商程序来判决
26岁空姐陈曼仪5年前被谋杀后藏尸衣柜案,死者前男友莫俊贤被裁定谋杀罪成,高等法院法官邱智立依例判莫俊贤终身监禁。 邱智立判刑时表示,没看到被告有丝毫悔意,被告在审讯中一直指控死者曾向自己施袭,以及侮辱他的性能力,明目张胆地说谎,试图脱罪,但这些指控明显不被陪审团接纳。 法官又指,被告曾希望将控罪改至严重性较低的误杀罪,等同是要审讯死者,批评被告对死者没有展示丝毫尊重,审讯过程揭露死者大量隐私,亦要死者家人回忆死者的惨死的情况,形同在伤口上洒盐
新京报讯(记者 王洪春)中国姐妹在日本遇害一案有新进展。日本共同社4月19日报道,对因涉嫌杀害中国籍姐妹并抛尸山中而被控杀人、弃尸等罪名的日本无业人员岩崎龙也(41岁)的上诉,东京高等法院当日做出判决,撤销横滨地方法院处以23年有期徒刑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新京报此前报道,中国籍姐妹陈宝兰和陈宝珍分别于2009年、2012年赴日留学
(中央社记者黄丽芸台北29日电)涉嫌11件重大诈欺案且遭通缉多达9次的在逃车手首领、25岁李姓男子,被刑事局列为“缉狐专案”重点查缉对象,历经多月追查,于27日在桃园市杨梅区将李男缉获,并解送归案。 刑事局今天举行记者会,侦查第七大队副大队长徐钊斌表示,刑事局打击诈欺犯罪中心规划“缉狐专案”,通令全国各警察机关针对重大诈欺犯罪的在逃要犯,加强查捕追缉。 经统计近年遭各级法院、地方检察署通缉次数,刑事局发现,自民国104年起开始犯案的桃园李姓男子,在多起重大假检警诈欺案中担任车手集团首领角色,还另涉毒品、侵占等案
30岁巴基斯坦裔男子被控4年前在元朗一间便利店偷取两罐啤酒后逃走,店员追随他时被脚踢至重伤,其后不治。陪审团早前已一致裁定被告谋杀罪名成立,另外他承认一项盗窃罪。 高等法院法官邱智立判刑时表示,依例判处他终身监禁,考虑到他涉及的盗窃罪属初犯,他就谋杀罪已被判终身监禁,再判罚款已没有意义,因此判被告就盗窃罪无条件释放
面对合约纠纷,张韶涵坚持为自己的权利而战。(翻摄自张韶涵脸书) 张韶涵与前东家青田经纪与福茂唱片的合约纠纷,高等法院更一审,判她须赔偿409万余元,张韶涵在微博发文:“权利不是别人施舍的,是靠自己争取。”最后更以英文写:“I will fight for my rights!(我会为自己的权利而战)”疑以隔空回应,表达自己的立场
位于西门路与国华街间的新昌里旧司法宿舍群,部分为日治时期兴建之木造日式建筑,部分是民国51年所建的老式连排宿舍,此区域后称为“第一司法新村”,从其巷弄转角即可看见三面已被磨损之石碑纪录,记载着司法新村兴建历程,此司法新村为当时台南监狱、台南看守所、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及高检署之员工宿舍。 为赋予老旧宿舍新生命,并连结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及老屋再利用之风潮,保存空间记忆、活化城市空间,整合地主国有财产署以及地上权所有者南监及院检等意见,保留所有日式宿舍,予以修复转型活化;未来将搭配“蓝晒图装置艺术”,并融合原有之老树、红砖、绿荫、新创与艺术等特质,以及随处可见新旧交融的文化轨迹,兼顾创意开发与扶植方式经营,在众多优质文创品牌业者与创意人才的进驻后,将使“蓝晒图文创园区”成为台南市最重要的文创聚落。
飞象网讯 (一飞/文)当地时间5月8日上午10时,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再就孟晚舟女士引渡听证会重新开庭。这次听证会只是确定接下来庭审的时间表,不会做出引渡与否的决定。 法庭最后批准孟晚舟搬到Shaugnessy的居住申请,同时规定将在9月23日至10月4日期间,进行相关资料披露的听证会,法官要孟晚舟必须于9月23日上午10时到庭
小玉为“欣欣大厦”之住户 ,其在刚搬进去住的时候就收养了一只流浪狗Lucky,目前已养了5年,但没想到最近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订定了“本大厦禁止住户饲养任何动物”之规约 ,之后管委会就依照新规约之规定,要求小玉不得再饲养Lucky,请问,管委会之主张是否合法? (一)管委会可以禁止住户养动物吗?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16条第4项规定:“住户饲养动物,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公共安宁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规约另有禁止饲养之规定时,从其规定。”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23条第2项第3款规定:“规约除应载明专有部分及共用部分范围外,下列各款事项,非经载明于规约者,不生效力:……三、禁止住户饲养动物之特别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