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人
近日,山东省首例检察机关支持民政部门替无名被害人**案,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案件回放:酒后司机撞死“无名女” 今年2月10日是农历小年。这天21时55分,青岛市市北区某路口发生车祸
1. 口头说出的诽谤事情,是否通常会被视为“短暂形式诽谤”?为甚么我们需要区分“永久形式诽谤”和“短暂形式诽谤”? 2. 在香港,甚么法庭会审理诽谤案件?这些案件是由法官还是由陪审团作出裁决? 3. 如果我是诽谤案中的原告人或被告人,但我无钱聘请律师,我可以得到政府的免费法律援助吗? 1. 如果我写了或讲过一个人的负面事情,但其实我无意诋毁他,我是否仍然要就诽谤负上法律责任? 2. 由于不同的人对同一字句可能有不同的诠释、不同的接受程度或不同的敏感度,我应该用甚么准则去决定字句是否含有诽谤意思?发布字句的来龙去脉、环境或地点,会影响到决定吗? 3. 受争议的字句刊登在一篇文章内,而该文章只有部分内容可能会构成诽谤,在这个情况下,怎样去决定有关字句的意思? 4. 一个人的动作可否带有诽谤性的意思? 5. 如某人随意为他的朋友改花名(例如叫一名熟朋友做“肥猪”),他会因此而要负上诽谤的法律责任吗? 6. 我们都对演艺界人士的私生活都感兴趣,所以会经常讨论由传媒报导的娱乐圈新闻,而这些新闻故事亦可能会对演艺界人士造成不良效果。这些传媒工作者是否要就诽谤负上法律责任? 1. 如果诽谤性字句不是由我写出来(或不是源自我本人),我只是向他人重复已发布了的字句,我要负上诽谤的法律责任吗? 2. 如果我只是向妻子讲及另一个人,而当中某些字句具诽谤性。在此情况下,我要为向他人发布诽谤事情负上法律责任吗? 3. 如果我在公司办公室内谈及另一位同事,有关对话是否属于发布? 4. 如果我向好朋友(Y)寄出一封信,信内有一篇文章诽谤X的,但这封信被Y的秘书和助手打开了
核心内容:刑事代理,是指刑事诉讼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刑事申诉案件中的申诉人,依法都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律师以外的其他公民
基于自由买卖的原则,世界上多数国家均鼓励买卖平行进口(俗称“水货”)(即 Parellel imports)。事实上,水货买卖会使行货的价钱得以较合理的调节。但从另一边厢来看,行货商亦已为产品作出或多或少的投资(如翻译说明书、推广产品和零件更换等等)来令到产品在本地受认识和欢迎
糯康在得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他的死刑复核裁定后,举起双手,恳求中国政府宽恕。 今天,制造湄公河“10·5”惨案的糯康、桑康、依莱、扎西卡被注射执行死刑。一直淡定的糯康表现出了焦虑和紧张,血压升高,并表示想见10个子女
本行专责人身伤亡诉讼的团队拥有丰富经验,多年来代表原告人客户及被告人客户处理广泛、多样的索偿案件: – 本行提供全面的专业服务予客户,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程序、相关的刑事检控、死因研讯,及就有关的雇佣关系及员工福利提供建议。 本行专责人身伤亡诉讼的团队深谙原告人客户及被告人客户的不同需要,从而为客户提供度身订造的策略,致力为客户构思**解决方案。 在签署本行的聘请书之前,任何以电邮或书信方式与本行各位律师的沟通均不能构成“律师与当事人关系”
本案被告人壹周刊出版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4日出版,第1204期的《壹周刊》内标题为“码头黑幕 HIT讲大话 假外判 榨干工人”的报道,内容与事实不符。本案原告人香港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认为该报道误导读者、混淆公众,因而损害了原告人,和黄集团及其管理人员的声誉。 香港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就该报道展开法律诉讼,以证明《壹周刊》发放该等言论均属诽谤及失实
全国首个司法援助保险项目正式落地宁波。昨天,宁波中级法院与国寿财险宁波分公司正式签订《宁波市司法援助保险合同》。今后,宁波中院涉人身损害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不能案件,申请执行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部分小标的案件可获全额赔偿
